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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中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东路19号,项目总用地面积18442.8m2(约27.66亩),**地上二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一栋,建筑占地面积为2741.68m2,总建筑面积4993.32m2,配套建设给排水、室外停车场道路、绿化等室外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1.84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0.99万m3,总填方0.99万m3,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581.0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21.26万元。项目于2025年2月开工,计划2026年1月底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
准。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84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50.85万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31.80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9.05万元。工程措施费26.51万元,植物措施费6.25万元,无监测措施费,施工临时工程费4.61万元,独立费用9.93万元,预备费0.7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7664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总局****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7664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区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23〕第53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报**区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市**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