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政府,市级三大组团,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4****政府同意,现将相关成果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21〕129号)要求贯彻落实。
本次动态更新相关内容也可通过“**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
附件:1. **市环境管控单元图(2024年版)
2. **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汇总表(2024年版)
3. **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4年版)
****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环境管控单元图(2024年版)
附件2
**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汇总表(2024年版)
|
| 单元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
| **区 | 21 | 8 | 1355.98 | 51.11 | 12 | 507.9 | 19.15 | 1 | 788.87 | 29.74 |
| **区 | 20 | 9 | 1483.46 | 43.85 | 10 | 605.09 | 17.88 | 1 | 1294.54 | 38.26 |
| **县 | 25 | 12 | 1044.11 | 52.75 | 12 | 311.49 | 15.74 | 1 | 624.95 | 31.57 |
| **县 | 19 | 11 | 1814.39 | 53.75 | 7 | 324.85 | 9.62 | 1 | 1236.58 | 36.63 |
| **县 | 13 | 8 | 1574.52 | 70.28 | 4 | 177.83 | 7.94 | 1 | 487.92 | 21.78 |
| **县 | 14 | 8 | 539.34 | 51.71 | 5 | 215.45 | 20.66 | 1 | 288.4 | 27.65 |
| 政** | 18 | 9 | 805.32 | 46.17 | 8 | 396.3 | 22.72 | 1 | 542.75 | 31.12 |
| **市 | 18 | 11 | 1758.77 | 61.51 | 6 | 244.15 | 8.54 | 1 | 855.94 | 29.93 |
| **市 | 20 | 13 | 1932.25 | 68.94 | 6 | 220.04 | 7.85 | 1 | 650.43 | 23.21 |
| **市 | 25 | 12 | 2011.92 | 47.92 | 12 | 431.01 | 10.27 | 1 | 1755.2 | 41.81 |
| 全市合计 | 193 | 101 | 14320.06 | 54.49 | 82 | 3434.1 | 13.07 | 10 | 8525.57 | 32.44 |
附件3
**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4年版)
1 **市总体准入要求
表1-1 **市总体准入要求
| 适用范围 | 准入要求 | ||
| **市 | 全市 | 空间布局约束 | 一、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 1.根据《自然**部 生态环境部 ****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2.依据《******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
| 二、其他要求 1.禁止**制浆造纸、印染等涉水项目,退城入园项目除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侵占水面、湿地、林地农业开发活动,禁止**不符合流域规划的水电项目。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闽江中上游地区转移。 2.氟化工产业****工园区内建设,重****工业园区和******新材料产业园的氟化工产业;园区之外现有氟化工项目不再扩大规模。 3.对列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中的新污染物,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园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 4.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国家公园保护协调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有限人类活动,不作为产业布局重点,国家公园发展融合区和****园区发展定位,布局相关的环境敏感性绿色工业,国家公园延伸拓展区重点承接环境敏感型绿色工业及其相关产业,全力打造与绿水**相得益彰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格局[1]。 5.永久基本农田执行《国土**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部 农业农村部 ****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6.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控单元的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7.区域规划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调整时,依据合法有效最新要求执行。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氟化工、电镀等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工业类新(改、扩)建项目和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立足于通过“以新带老”、削减存量,努力实现区域、企业自身总量平衡。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总量指标来源、审核和监督管理按照“闽环发〔2014〕13号”、“闽政〔2016〕5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3.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VOCs排放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推动企业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实施化工、合成革、木材加工、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废气治理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VOCs治理。组织企业对现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深化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治理。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建材行业深度治理,****建材行业体系。****园区、产业聚集区集中供热。 5.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要按照“闽环保固体〔2022〕17号”文件要求,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同一重点行业内的削减量,当同一重点行业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 6.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对列入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中的新污染物,持续推动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淘汰和限制措施,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推广应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7.****园区,以石化、化工、电镀、印染、制****园区为重点,2025****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园区参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动实施。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排放重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强化市、县二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双控刚性约束。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节水关。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2.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和建设用地指标开展集中建设,避免城镇无序拓展。推动园区绿色高效建设。****园区集中。 3.新、改、扩建项目对标国内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开展节能审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对**高耗能项目进行事前谋划和严格准入,对存量高耗能企业从严控制新增用能,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4.落实“闽环规〔2023〕1号”文件要求,全市范围内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其中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地区(**区、**区)在2023年底前淘汰。 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县级及以**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项目审批,不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 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县级及以**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6%)。 | ||
备注:[1]环境敏感型绿色工业:环境敏感型绿色工业是以“绿水**就是**银山”为核心理念,以生态产品价值倍增为目标导向,以产业生态理论、生物技术等为基础的新型产业形态。指以生态环境要素作为重要生产原料,或环境变化对产出效益有明显影响,具有强环境感知力的产业。具体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生态**型,指以本地自然**、气候**、生物**等环境要素作为必备生产原料,进行直接开发的产业。二是环境依赖型,指环境**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产业。三是环境**型,指生产全过程对环境影响小,产品附加值高,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对环境质量起到正向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定义来源《****政府关于印发环**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环境敏感型绿色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南政办〔2023〕19号))
2 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2.1 **市**区
表2-1 **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ZH350****0002 | **市照溪饮用水源保护区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3 | ****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05 | **区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6 | **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8 | **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照**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9 | 水口水库湿地(闽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省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重要湿地禁止行为: 1.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2.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引进外来物种;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3.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委员会报告。省和设区的市****委员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建设单位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5.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
| ZH350****0012 | ****葫**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1 | ****园区(含****产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园区(含电子纺织园):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2.除退城入园项目及上下游产业链需求以外,原则上不再引进制革、印染等重污染纺织企业。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电镀工艺,除退城入园的项目外。 4.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 5.****园区外非化工企业,在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入园。 |
| ****产业区: 6.禁止引进排放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水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7.除退城入园的项目外,不引进污染严重的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禁止引进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的电子设备制造业项目,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项目。 8.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禁止引进有色金属冶炼,退城入园、与主导产业相关及其他行业项目(如废弃**回收利用)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除外;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业禁止引进屠宰项目,退城入园企业除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禁止引进粘土砖制造。 9.制浆造纸仅限退城入园且不增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10.****园区外非化工企业,在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入园。 | ||||
| **市**和港后配套产业区: 11.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退城入园项目除外)。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退城入园项目除外)。 12.禁止引进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刷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退城入园项目除外)。 13.禁止引进排放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退城入园项目除外)。 14.禁止屠宰项目。 15.允许园区外企业退城入园,退城入园项目应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4.电镀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执行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利用效率中的管控要求。 | |||
| ZH350****0002 | ****园区白炭黑-林产化工循环经济专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新增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严控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禁止引进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产业。 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禁止引进干粉等非化工企业;限制**溶剂型涂料产业(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4.允许园区外现有企业退城入园,化工项目应进入白炭黑—林产化工循环经济专业园,其他区域仅限配套自用的化工工序;退城入园项目应完成改造提升并达到清洁生产要求。制浆造纸仅限退城入园项目,且不应增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5.白炭黑—****园区域,严格控制引进不属于国民行业经济代码C26类别的且不属于林产化工及硅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项目。禁止引进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执行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 **利用效率中的管控要求。 | |||
| ZH350****0003 | **区东门**钼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4 ZH350****0005 ZH350****0006 | **区重点管控单元1 **区重点管控单元2 **区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3.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型工业企业的新增大气污染物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单元内现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2.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预案,重点做好对下游水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 | |||
| ZH350****0007 | ****园区大横产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入排水量大、污染重、风险大的项目;禁止引入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应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汽车零配件制造等)产业禁止引进电镀工序、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 3.禁止引进VOCs排放重点企业项目。 4.纺织服装与服饰业禁止引入印染工序。 5.禁止引入屠宰及肉类加工、严格控制肉、禽类和水产品罐头制造,禁止动物油加工、发酵制品生产及含发酵工序的调味品制造。 6.废旧**再生利用项目仅允许汽车休闲小镇配套的汽车拆解项目入驻,拆解后不对发动机等五大总成进行进一步拆解、破碎等工序处理,直接当成成品外售。 7.物流仓储禁止引入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8.禁止引入排放重点监控重金属废水排放的中药制造项目。 9.**组团西侧规划的居住用地和医药制造片区之前设置100m的环保隔离带。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ZH350****0008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装备制造业禁止电池制造和电镀行业,限制铸锻工序、电线电缆生产(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2.纺织服装鞋帽禁止印染、染整精加工项目。 3.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与炉下镇、工业用地与官庄居住用地之间设置环保隔离带,下井组团与洋洧居住用地间设环保隔离带。 4.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园区涉及电镀工序的废水和磷化废水零排放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ZH350****0009 | **新材料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消耗型的项目。 2.仓储物流禁止危险品仓储。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ZH350****0010 | **区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养殖场、养殖小区。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工业园区外**大气污染型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11 | **区重点管控单元5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工业园区外**大气污染型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12 | **区重点管控单元6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禁止**火电、钢铁、有色冶炼、石油加工及炼焦、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铸造等大气污染型项目,以及养殖、生物医药等恶臭污染型项目。 2.**涉VOCs排放重点行****工业园区。 3.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限期搬迁或关停。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增大气污染物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1 | **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2.2 **市**区
表2-2 **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国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等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1.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2.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
| ZH350****0002 | ****范桥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3 | ****庵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4 | **区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5 | **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7 | **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8 | ****水厂周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9 |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10 |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1 | ****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扩建、**可能对水体造成重污染的项目;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2.电子、机械制造类产业禁止电镀工艺。 3.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的项目。 |
| 4.****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开发区布局的企业,应调整到相应的区块。 5.**项目应采取分区建设,且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的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3.新增大气污染物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执行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利用效率中的管控要求。 | |||
|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2 | ****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园区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产业,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2.竹木循环产业:禁止引进植物浆制造、造纸项目,禁止建设制胶项目,限制森林**高消耗和低附加值的林木加工企业。 3.生物工程产业(徐市片区):禁止引进农药、化学药品制造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项目。 4.机械电子产业: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禁止建设铸造项目,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以及**铅酸蓄电池制造项目,退城入园项目除外。 5.食品加工产业:严格控制排放氨氮、总磷为主的项目,限制引进水**消耗大的食品生产项目,禁止建设屠宰加工项目。 6卫生材料制造产业禁止建设印染项目,禁止建设药品生产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执行表2-7**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利用效率中的管控要求。 | |||
|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3 | ****铁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3.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
| 4.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4 | **区萤石**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逐步引导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达到省级**、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2.**矿山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3.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4.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5 | **区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3.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4.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养殖场、养殖小区。 | ||||
| 5.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2.**、改建、****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化利用。****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
| 4.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5.**、改扩建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7 | 武夷新区生态食品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农副食品加工业禁止制糖业、牲畜屠宰、禽类屠宰。 2.仓储物流禁止危险品仓储。 3.不得引进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不得引进水环境影响较大,以排放氮、磷污染物为主的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9 | ****开发区精细化工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重点监控点按照《****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管控要求。 2.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产业,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禁止引进电子级硫酸、电子级硝酸、电子级盐酸、电子级双氧水、电子级氨水等项目。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3.氟化工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4.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引进的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10 | **大金****公司岭根墙石墨矿东**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 ||||
| 4.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5.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6.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11 | **区铅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扩建增加重点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13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2.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3.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驻。 4.电子、机械制造类产业禁止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5.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1 | **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环境风险防控 | 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 | |||
2.3 **市**市
表2-3 **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03 ZH350****0004 ZH350****0005 | ****水厂水源保护区 ****水厂水源保护区 ****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6 | **市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7 | **市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 ZH350****0008 | ****龟山谷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9 | **国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等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1.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2.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
| ZH350****0010 | **大**国家地质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
| ZH350****0011 | ****万峰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13 | **市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1 | ****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电子行业禁止引入含电镀等涉及重金属污染因子的项目;禁止引入铅酸电池项目。 2.纺织服装类禁止引入含印染、皮革鞣质等涉及难降解有毒有害化学品及重金属污染因素的项目。 3.禁止新增化工类项目,退城入园项目做到不增污,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4.禁止引入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严控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
| 5.****开发区布局的企业,应调整到相应的区块,****开发区产业定位的企****开发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2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扩建、**电镀等可能对水体造成重污染的项目;禁止新上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 2.原则上不再**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线(自用氢氟酸生产、****园区废酸等废弃**为主的氟盐等初级产品生产的项目除外);园区内氢氟酸、氯气等基础化学原****园区内消纳为主,氢氟酸禁止销售、****工业园外的企业;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引入含电镀工序、磷化工序、印刷电路板等项目;纺织产业禁止引入印染等废水量大的项目。 4.临近富**200米范围内的现有化工企业不得新增扩建增加风险及总量的化工项目。富**100m范围内严格控制规划新设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项目。邻近富**区域,**项目应与富**之间设置一定的环境隔离带。 |
| 5.邻近富**区域,**项目应与富**之间设置一定的环境隔离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3.园区内企业应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园区****处理厂进行处理。 4.邵****园区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前提下,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减污。 5.氟化工和现有印染企业需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6.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7.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各企业固废暂存场所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针对过河污水管道设置事故池,及时应对泄漏风险。 4.靠近富**沿岸一侧150m内不得设置危化品储罐等设施。 | |||
| 5.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及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3 | **市萤石**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3.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
| 4.禁止**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 5.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7.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3.单元内现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4 | **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5 | **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7 | **市水尾金银**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1 | **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2.4 **市**市
表2-4 **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水厂东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2 | 九曲溪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03 | **国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等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1.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2.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
| ZH350****0005 | **市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6 ZH350****0007 ZH350****0008 | ****水库水源保护区 ****水库水源保护区 **石雄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9 | 福****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10 | **市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11 | **市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 ZH350****0012 | 武夷****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13 | **国家公园(九曲溪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14 | 三菇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1 | ****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消耗型的项目 2.园区产业定位为生态茶产业为主,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进驻。 3.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4.机械电子: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ZH350****0002 | **市桃棋石墨**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3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2.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限期淘汰或提升改造。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ZH350****0004 | **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5 | **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ZH350****0006 | **市山口**岩石头银**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 | ||||
| 4.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4.单元内现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1 | **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2.5 **市**市
表2-5 **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福****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02 | ****归宗岩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03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4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6 | 建溪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07 | **市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8 | ****陈家山大峡谷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09 | **天星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以上有限人为活动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3、4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
| ZH350****0010 | **市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11 | **市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12 | ****擎天岩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13 | **市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1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消耗型的项目。 2.竹木加工配套的制胶工序生产的产品仅供项目自用。 3.农产品加工产业禁止屠宰项目 4.禁止引进向水环境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为主的工业项目。 |
| 5.****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
| 6.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制胶工序及竹木、炭加工企业布局应尽量远离居住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2 | ****工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入园,严格控制林产化工、日用化工等水重点污染行业入园。 2.竹木加工产业禁止引进植物浆制造项目,限制森林**高消耗和低附加值的林木加工企业。 3.机械制造产业禁止引进污染严重的电镀企业(不含机械制造业配套表面处理工序,但要求做到重金属零排放);禁止引进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集成电路及半导体器件的前端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引进排放剧毒物质的电子光电企业。 4.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为主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机械制造业配套表面处理工序实现重金属零排放。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3 | ****园区丰乐工业园(一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食品加工产业、农副食品加工产业:禁止引进含动物油加工和传统发酵工序的生产项目,禁止酒类制造,禁止肉禽和水产品罐头制造,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2.机械电子: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项目;禁止引进含有电镀工序生产企业;禁止引进含石英砂冶炼、工业硅冶炼、高纯硅冶,炼、硅锭制作、硅片切割、制绒、扩散、刻蚀等工艺的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 3.新材料产业:禁止引进化学制浆等涉及化学变化造成水污染严重的林产品加工业;禁止引入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 4.禁止引入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项目。 5.禁止引入废旧塑料回收处理等高废水排放量的工序。 |
| 6.临居住区的综合产业地块首先应布局噪声和大气轻污染型产业,**地块应优先布置水环境风险小的产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向**溪排放含重金属、有毒有害的持久性污染物的废水,严格控制食品产业地块的废水排放量。 2.**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3.****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4.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
| 5.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的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4 | **市徐坑**长坑垅矿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3.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5 | **市乡镇竹材加工集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ZH350****0006 | **市金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7 | **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合规的用地内。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3.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4.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养殖场、养殖小区。 | ||||
| 5.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改建、****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化利用。****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
| 3.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8 | **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合规的用地内。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 |||
| ZH350****0010 | **市奖坑银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11 | **市井后叶腊石**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12 | **市武夷根艺城(二期)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化工类等高污染、高排放污水行业进入加工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禁止根雕冲洗工序,禁止漆雾处理污水排放。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ZH350****0013 | **市上房钨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1 | **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2.6 **市**县
表2-6 **市**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福****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02 ZH350****0003 | 水南水厂水源保护区 院尾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4 | **县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5 | ****郭岩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6 | **县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7 | **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 ZH350****0008 ZH350****0009 ZH350****0010 | ****红菇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洋口杉木主题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路马头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11 | ****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12 | **市照溪饮用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1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电镀工序和电池制造等排放一类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禁止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光机电产业除现有企业外,禁止引进带有使用氢氟酸项目或有毒有害原料等排放重金属、氟化物等持久性特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引入前端耗水量大的项目。 3.食品制造产业禁止引进有化学反应发生的食品添加剂制造业项目。 4家具产业严格控制产生大量高浓度有机废水以及**消耗型项目。 5.****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 6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开展涉及镉、铜、镍等重金属在产关停企业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明确土壤污染成因,制定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用地的途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2 | ****新材料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园区内配套的氢氟酸项目外,****园区外企业的氢氟酸、氟盐等初级产品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2.重点发展氯碱下游产品以及延伸的精细化工。 3.除榕昌化工迁、****园区内企业配套的烧碱项目之外,园区内不再**其他烧碱生产项目。 4.禁止引入涉及光气的项目;严格限制除产业链下游农药中间体以外,禁止新(扩)建农药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 5.禁止引进印染、电镀等污染严重项目。 |
| 6.园区建设用地边界外设置环保隔离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5.氟化工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靠近河流沿岸一侧150m内不得设置危化品储罐等设施。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3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2.机械制造产业禁止电镀工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喷涂项目。 3.竹木加工行业严格控制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消耗型项目。 4.禁止引进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2.**水污染型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3.食品加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
| 4.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建设对区域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区内现有2家冶金企业生产废水不外排。 | |||
| ZH350****0004 | **县南舟萤石**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5 | **县建材**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6 | **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7 | **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8 | **县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9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行业禁止引进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消耗型的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ZH350****0010 | **县文新工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ZH350****0011 | **县**吴墩银多金属**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工业园区。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
| 5.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12 | **县小型工业集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新增引进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ZH350****0001 | **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5.严格控制**、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的涉气项目。 6.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2.7 **市**县
表2-7 **市**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匡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以上有限人为活动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3、4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
| ZH350****0002 | ****福**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3 | ****浮盖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05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6 | ****樟元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7 | **县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8 | 南浦溪半刺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09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10 | ******省级地质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 ZH350****0011 | **县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12 | **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1 | ****园区****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轻工轻纺禁止引进毛皮鞣制、制革、印染、植物制浆造纸等行业。 2.电子行业禁止引进电镀工艺。禁止引进印制电路板等污染较为严重的项目。 3.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主的工业项目。 4.工业园区内不得**居民集中住宅区。 5.禁止废橡胶炼胶、硫化、化学再生、焚烧、热裂解等工序 |
| 6.****园区定位的产业,应禁止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并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关停并转。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水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2 | 荣华山产业组团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电子产业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污染物为主的工业项目,涉及铸造的现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禁止引进单一的传统黑色铸造项目;禁止电镀、铅蓄电池、印刷线路板和前端电子专用材料生产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引进金属冶炼和压延业中落后工艺、设备项目(**回收利用的除外)。 2.轻工轻纺产业禁止引进印染、制革、电镀等重污染项目;严格控制传统(油性)合成革生产总量,禁止新引进合成革生产企业(水性合成革除外),禁止引进皮革原料化工生产等其它高污染、高风险的化工企业。 3.食品及农副产品产业应严格控制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含有动物油加工工序;禁止肉禽和水产品罐头制造;禁止**含粮食类发酵工序的酒类制造;禁止酒精制造。 4.禁止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等**消耗性项目;禁止引入竹木纤维生产、化学制浆等涉及化学变化造成水污染严重的林产品加工业;禁止人造板热压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加工工序;禁止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禁止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禁止**、扩建废轮胎热裂解加工工艺;允许再生铝锭、再生铝合金加工及直接利用再生铝的项目,禁止引进氧化铝和电解铝项目;禁止含热解工序的废电机、废五金等加工;禁止阴极射线管拆解和液晶屏拆解工艺;禁止废电池、废电器、废电路板热解、萃取工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推进合成革VOCs综合整治,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3 | ****园区浦潭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化学全合成制药项目。 2.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引进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3.严格限制产业定位****园区,现有****公司****园区内扩建。 4.园区建设用地边界外设置环保隔离带,环保隔离带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现有居民随着规划的实施逐步搬迁;设置风险防范区,区内人口增长,不新增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设施。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 3.****处理厂尾水应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乃至更严格的标准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ZH350****0004 | ****园区化工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化工重点监控点按照《****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管控要求。 2.禁止引进排放第一类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引进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项目。不得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的产品。 3.禁止铜精粉萃取制铜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4.氟化工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对单元内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企业应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执行**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利用效率中的管控要求。 | |||
| ZH350****0005 | **省**县山际**雕刻用叶蜡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6 | **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完善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7 | **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1 | **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2.8 **市**县
表2-8 **市**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国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等文件进行管理。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1.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以及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2.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或者允许开展下列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因国家重大能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调查和地质勘查; 3.自然**、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4.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8.重要生态修复工程,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放牧,以及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内开展必要的经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
| ZH350****0004 | ****水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5 | 西溪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07 | **县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8 | **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禁止有损自然生态系统的侵占水面、湿地、林地的农业开发活动。 2.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适度发展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 |
| ZH350****0011 | **乌**国家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管理,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以上有限人为活动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3、4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
| ZH350****0012 | ****水厂西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13 | **国家****水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公园设立方案》《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林保发〔2022〕64号)《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1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扩建制浆造纸项目,逐步优化调整现有产业结构,落实相关企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控制要求。 2.物流区禁止存储危险品散货。 3.禁止引进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4.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之间应设置空间隔离带,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扰民的建设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单元内现有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尾矿库、医药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2 | ****园区金岭工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入利用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及竹纤维浆粕制造项目;竹木复合材料加工企业制备胶水仅限于自用。 2.机械制造禁止引入电镀项目及含电镀工序项目。 3.物流区禁止存储危险品散货。 4.退城****工业园区产业规划或是无污染、轻污染型企业。 5.禁止秸秆堆肥类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保证园区内所有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排放。 | |||
| 3.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池,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ZH350****0003 | **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4 | **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1 | **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2.9 **市**县
表2-9 **市**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1 | 福****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3.****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2.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
| ZH350****0002 | ****湛卢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03 | **河厚唇鱼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水产种质**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排污口。在水产种质**保护区附近**、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 ZH350****0004 | ****来**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根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5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6 | **县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7 | **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8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1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开发区: 1.食品加工业限制引入以排放氨氮为主的食品加工、畜禽加工业和粮食类发酵等项目。 2.禁止引进集中电镀项目,企业配套电镀工序需废水零排放;禁止引进重金属、有毒物等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引进单一的传统黑色铸造项目。禁止引进金属冶炼和压延业中落后工艺、设备项目(**回收利用的除外)。 3.竹木加工产业禁止竹纤维加工,以阔叶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项目。 |
| 4.现有涉气重污染项目限期淘汰和提升改造,逐步引导其向沿海地区布局集中发展。 | ||||
| ****园区: 1.限制引入以排放氨氮为 主的食品加工项目,禁止引入水产品加工、畜禽加工和粮食类发酵项目。 2.工业园区应严格控制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利用阔叶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项目; 3.禁止引进专业电镀企业,禁止引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项目。 4.禁止引入制浆项目。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2 | **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
| ZH350****0003 | **县荔枝坑脉石英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4 | **县钼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4.**涉重金属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涉重金属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3.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5,落实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5 | **县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3.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1 | **县一般管控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2.10 **市政**
表2-10 **市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
| ZH350****0002 | ****金峰山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ZH350****0003 | **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1.准保护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害植被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设置排污口;**、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填埋场;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养殖场、养殖小区;修建墓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行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置、存放和填埋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ZH350****0004 | **佛子山国家地质自然公园(资格)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 ZH350****0005 | 政**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6 | 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 2.禁止**高水**消耗产业。 3.禁止**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 ZH350****0007 | 政**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空间布局约束-优先保护单元中的生态保护红线执行。 |
| ZH350****0008 | **念山国家湿地自然公园(试点)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林业局备案。在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2.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以上有限人为活动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其中,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开展第3、4项的设施建设,自然公园规划确定的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以及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发掘、航道疏浚清淤、矿产**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
| ZH350****0009 ZH350****0010 | **佛子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洞宫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外,还应依据《**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 ZH350****0001 | ****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及日用化学用品制造。 2.机械制造禁止引入电镀工艺 3.禁止引进生产竹纤维制浆的企业 4.限制白酒制造项目引入 5.禁止引进单一的传统黑色铸造项目。 6.禁止引进金属冶炼和压延业中落后工艺、设备项目(**回收利用的除外)。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3,落实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排放VOCs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 |||
|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入园项目生产工艺、装备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 ZH350****0002 | 政**萤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2.严禁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矿产**的开采。 |
| 3.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规划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执行。 4.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推进农药化肥施用量大的经济作物退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
| **开发效率要求 | 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 |||
| ZH350****0003 | 政**银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3.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按照水产养殖规划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执行。 4.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推进农药化肥施用量大的经济作物退出。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4 | 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4.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上阶段“散乱污”治理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大气污染型项目,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2.完善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开发效率要求 | 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止**、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 |||
| ZH350****0005 | 政**杨源**叶蜡石矿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 2.限制钼矿等产能过剩矿产开发,新增产能需经严格论证。 3.已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省确定的**、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采**、排土场、尾矿库、矸石场等实行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2.矿产**勘查以及采选过程中排土场、尾矿库、**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须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 | |||
| 环境风险管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3.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 |||
| **开发效率要求 | 1.主要矿产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符合国家与省级标准。 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3.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自然**部颁布的有色金属矿最低指标要求。 | |||
| ZH350****0006 | ****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竹木加工禁止新、扩建利用天然阔叶林为原料的木材加工的项目。 2.饮料制造禁止引入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类企业。 3.农副食品加工和食品制造除现有的****加工厂扩建外,禁止引入其他禽畜屠宰类企业,严格控制肉、禽类和水产品罐头制造禁止含有动物油加工工序的项目;禁止引入盐加工项目及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项目,以及除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类项目,禁止引入高耗水量企业;禁止发酵制品生产及含发酵工序的调味品制造。 4.禁止引入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类企业。 5.机械制造禁止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含电镀工序的企业。 6.禁止引入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7.纺织服装与服饰业禁止引入印染工序。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按表1-1**市总体准入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2,落实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园区、重点企业建立“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细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责任清单和工作指南,****园区危险废物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整合应急**,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企业间事故应急池互联互通,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色防护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2.园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厂等区域应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环境。 3.建立园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单元内现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7 | 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石化、化工、有色等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工业集聚区中。 3.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
| ZH350****0008 | 政**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养殖场、养殖小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改建、****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化利用。****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对流域一重山中的毛竹林、茶园、果园应合理种植,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
| ZH350****0001 | 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3.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4.禁止在邻近基本农田区域**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或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 ****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