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 标 题:****关于**县县城吴坚、林传志私人住宅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浦水利复函〔2025〕67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
吴坚、林传志:
报来《**县县城吴坚、林传志私人住宅防洪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吴坚、林传志私人住宅位于**县县**滨路301号,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建设,属于拆旧建新工程。设计总建筑面积:766.5m2,底层占地面积为:155.70m2,共四层,建基面(一层)标高70.85m(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筑高度17.2m。
项目位于马江右岸,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5.9m2,项目设计地面高程为70.85m(1985国家高程基准),相应马江断面20年一遇洪水位为70.59m,吴坚、林传志私人住宅的设计地面标高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2014)规定。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
吴坚、林传志私人住宅界址点坐标详见下表:
|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边长 |
| J1 | ****223.803 | 660093.604 | |
| 19.81 | |||
| J2 | ****215.965 | 660111.795 | |
| 4.00 | |||
| J3 | ****212.292 | 660110.212 | |
| 4.03 | |||
| J4 | ****208.592 | 660108.618 | |
| 19.05 | |||
| J5 | ****216.139 | 660091.127 | |
| 4.06 | |||
| J6 | ****219.889 | 660092.697 | |
| 0.60 | |||
| J7 | ****220.132 | 660092.148 | |
| 3.95 | |||
| J1 | ****223.803 | 660093.604 | |
三、防洪综合评价
(一)基本同意《报告表》对项目不影响**县**防洪排涝规划的实施的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报告表》对项目符合防洪规划标准的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对马江行洪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对马江的流速、流态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中项目对防洪堤稳定基本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六)基本同意项目对现有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与设施基本没有影响的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项目对第三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较小的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项目污水处理符合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评价结论。
三、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工程防治与减轻影响措施。
四、其它
(一)项目施工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项目业主(所有人)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应外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堆放,不得堆放于河道内,以免对行洪安全和水质产生影响。
综合所述,该项目基本不影响马江河道行洪安全,对**县县城防洪排涝等基本不产生影响,基本同意该项目的防洪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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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