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局令第2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局令第3号) 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解除17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