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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位于**市**区**路71号(金冶生活区)用地,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和《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0)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宗地开展了地籍调查核实。
一.经核实,该宗地1993年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授权经营,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证载面积为49476.10平方米。现经实测后实际用地面积为50746.11平方米,超出登记发证面积1270.01平方米,超出用地面积范围内建筑物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相邻宗地已签字确认界线,其宗地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
二.根据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上述1270.01平方米用地面积(四至、界线:****集团****公司院内、****集团****公司院内、西至道路、****集团****公司院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2025年 10月9日至 2025年11月 19日。公告期内如对地籍调查结果有异议,请提交异议材料到****(地址:**市**区世纪路2号河****服务中心4****中心窗口,电话:0778-****671)。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按公告结果确定权属****集团****公司补办用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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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