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异地扩建)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市周庄镇高勇路8号 | **** | ****公司 | 租赁建筑面积约1717平方米厂房,年产PET吸塑泡壳30吨、PET吸塑托盘20吨。 |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水厂有限公司,****水厂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吸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乙醛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标准,无组织排放的乙醛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