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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9.1.10 按照甲方要求,监理单位履约中要使用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平台的使用纳入考核。负责督促各参建各方使用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天现场巡查时,需佩戴满足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接入要求的智能安全帽(支持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720P)、拍照、实时视频传输及定位功能),每日巡查视频(每人不少于4小时且每项施工内容不少于5分钟)需上传至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在隐蔽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关键节点等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到场履职并对过程录像。”
修改为“9.1.10 按照甲方要求,监理单位履约中要使用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平台的使用纳入考核。负责督促各参建各方使用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每天现场巡查时,均需佩戴满足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接入要求的智能安全帽(支持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720P)、拍照、实时视频传输及定位功能),每日巡查视频(每人不少于4小时且每项施工内容不少于5分钟)需上传至水务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在隐蔽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关键节点等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到场履职并对过程录像。”。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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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