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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 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 制定 方式 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政府部门 | 城市建设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 (一)巴川街道、**街道、**街道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及地下车库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征,非住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计征。 (二)蒲吕街道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40元/平方米计征。 (三)旧县街道、**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征。 (四)其他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 (五)**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生产及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征,**高新区规划范围外的其它工业项目生产及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征。 | 政府制定、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铜府发【2021】7号 | |
| 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 **城镇规划区范围均按照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元征收。 | 政府制定、区住房城乡建委 | 《****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