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塑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塑胶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新圩镇碧桂园梅**智能制造产业**二期11栋2层01号 |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市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属于**项目,用地面积1383.97平方米,年加工生产塑胶配件123吨 |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项目不得以再生塑料为生产原料。 2.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区新圩镇屯梓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4.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5.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桶、废火花机油桶、废机油、废火花机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