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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做好2025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索引号:****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0日 主题词:自行监测数据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生态环境****环境局
关于做好2025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
各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根据《**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上传监测数据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和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的规定,截止2025年10月8日,我市仍有147家排污单位未按时提交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见附件)。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及台账记录工作。请未提交第三季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于10月15日前提交执行报告,经督促仍未整改的排污单位,我局将移交至执法部门处理。
附件:未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名单
****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
关于做好2025年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数据公开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工作的督办函.pdf
附件:截止2025.****.8-未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