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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4********75031XL | 建设单位法人:李东 |
| 黄立东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 **市**县金浦大街177号 |
| 2016年**核医学科放射药品应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市**县金浦大街177号,医院综合楼一楼东南角。 |
| 经度:109.54351 纬度: 22.26575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6-07-01 |
| 桂环审〔2016〕7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5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4********75031X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壮族自****管理站 |
| 124********987237H | 验收监测单位:**壮族自****管理站 |
| 124********987237H | 竣工时间:2025-02-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tem/Show.asp?m=1 d=3952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医院开展131I“甲亢”、“甲癌”放射性治疗,131I规划年最大操作量为5.55×1011Bq,日等效操作活度为1.85×109Bq,相应的业务用房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医学科业务用房具体为:自动分装仪操作室、甲测室、观察室、分源室、储源室、示教室、服药室以及废存室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一、医院完成“甲亢”治疗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取消“甲癌”治疗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131I年最大用量1.76×1011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11×109Bq;业务用房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二、医院根据业务需要,对核医学科的业务用房进行了调整:(1)将示教室改为观察病房,并增设病人专用卫生间;甲测室改为抢救室;(2)自动分装仪操作室改为敷贴治疗室,敷贴室使用1枚90Sr密封放射源,尚未开展皮肤服帖治疗,不属于本项目验收范围,但已纳入许可范围;登记室改为诊室;****办公室;观察室改为甲测室;(3)分源室更名为碘-131分装室,并增设卫生通过间;储源室更名为储药室;废存室更名为污物室。 |
| 一、医院取消“甲癌”治疗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131I年最大用量1.76×1011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11×109Bq,业务用房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未超出环评及批复内容。二、医院根据业务需要,对核医学科的业务用房进行了调整:(1)将示教室改为观察病房,并增设病人专用卫生间;甲测室改为抢救室;(2)自动分装仪操作室改为敷贴治疗室,敷贴室使用1枚90Sr密封放射源,尚未开展皮肤服帖治疗,不属于本项目验收范围,但已纳入许可范围;登记室改为诊室;****办公室;观察室改为甲测室;(3)分源室更名为碘-131分装室,并增设卫生通过间;储源室更名为储药室;废存室更名为污物室。项目建设的性质、地点与环评及批复一致,项目建设规模均未超出环评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核医学科辐射防护设施建设情况:(1)分装室:四面墙体(24cm实心砖+20mm硫酸钡材料)、顶棚 (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地板(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门(6mmPb)。(2)服药室:四周墙体(24cm实心砖+20mm硫酸钡材料)、顶棚(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地板(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门(7.4mmPb)。(3)甲测室:四周墙体(24cm实心砖+20mm硫酸钡材料)、顶棚(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地板(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门(6mmPb)、窗(5.25mmPb)。(4)储药室/污物室/观察病房/抢救室(未提及)。(5)自动分装仪(50mmPb)。(6)分装柜(6mmPb材料制成,内埔50mm铅砖,7.5mmPb铅玻璃观察窗,6mmPb防护门)。(7)固体废物收集箱(4个6mmPb固体废物收集箱)。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的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1)医院应对本项目所有能产生贯穿辐射的污染源采取辐射屏蔽措施,包括辐射用房各侧墙体采用可屏蔽贯穿辐射的实心砖墙或混凝土墙并加装作了铅防护的防护门,严格按《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科室应加强管理,对放射物品储存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核医学科的放射用房应布局合理,不与其他用房存在交叉现象,有病人的出入通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工作场所的“三区”划分。(3)核医学科放射药品使用控制区与监督区的地面与工作台面应按相关规定铺设无接缝地板,墙面平整光滑,易于清洗不渗漏,有利于表面污染的防治。(4)核医学科配备放射性活度计、环境X-γ剂量率仪、个人剂量监测仪等仪器,有利于污染的监测与防治。(5)核医学科对放射性药品设置专用的、集照明、灭菌、排风于一体的密封防护通风柜、自动分装仪,以降低放射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放射水平。(6)核医学科可能受到贯穿辐射照射的职业工作人员,包括:操作辐射设备人员;待服药的后的病人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药品活度测量,均应在操作过程中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如铅服、铅眼镜、铅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工作人员的防护。(7)医院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8)核医学科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储存、分装等操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并有“当心电离辐射”的中文警示说明;各项辐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应张贴于工作现场处。(9)辐射工作场所(如分源室、服药室等)外醒目处安装工作警示指示灯,并注明工作时严禁人员入内。(10)对放射性药品的储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11)每次甲测从密闭通风柜内取用放射药品前,要首先对通风柜及储存、分装间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柜通风量应达到每小时换风3~4次的要求。(12)核医学科应配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表面污染检测仪,定期对放射诊疗区各相关环境进行辐射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场所辐射监测。(13)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累积剂量的监测并建立个人档案,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14)对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减少操作时间,从而达到减少受照剂量。(15)核医学科医生应给病人进行辐射防护指导,内容包括:排出尿液的处理、分床居住的重要性、与家人保持距离的重要性、对未成年人照顾的重要性;根据放射性药物的量推测一般几天后不必采取特别的辐射预防措施。(16)使用放射药品进行诊疗的****,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一、核医学科辐射防护设施建设情况:(1)分装室(与环评一致)。(2)服药室(与环评一致)。(3)甲测室(与环评一致)。(4)储药室/污物室/观察病房/抢救室:四面墙体(24cm实心砖+20mm硫酸钡材料)、顶棚 (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地板(10cm混凝土+80mm硫酸钡材料)、门(6mmPb)。(5)自动分装仪(20mmPb)。(6)分装柜(与环评一致)。(7)固体废物收集箱(4个6mmPb固体废物收集箱,在服药室、观察病房分别布置1个,其余备用,以上废物桶轮流使用)。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的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1)核医学科业务用房的墙体均采用实心砖建设,甲测室、分装室、服药室、抢救室及观察病房等的防护门均为铅防护门(详见图3-19~图3-34),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参数详见表3-3;医院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与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放射性药品进行科学管理,对放射物品储存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经现场核查,本项目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路径;核医学科入口到出口间设有门禁,核医学科入口处贴有“单向通行,请勿折返”字样(如图3-13),通过时间控制的方式使人流、物流路径不交错。 (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核素操作设备的表面、工作台台面等平整光滑,室内地面与墙壁衔接处无接缝,易于清洗、去污。 (4)医院核医学科配备有放射性活度计存于分装柜中,配备有个人剂量报警仪及便携式辐射环境监测仪(如图3-37),利于污染的监测与防治。 (5)核医学科配备的分装柜如图3-9,自动分装仪如图3-10。其中分装柜有专用排风管接入核医学独立排风系统中。 (6)本项目配备有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铅服、铅眼镜、铅围脖等(如图3-25),满足工作人员日常辐射防护需求。 (7)医院制定有一系列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安全与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辐射装置维护检修制度》、《核医学科高活室操作规则》等。 (8)核医学科的入口、出口、以及业务用房门上均贴有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如图3-4~图3-6,图3-13~图3-20),工作场所张贴有各项规章制度(如图3-21~图3-24)。 (9)分装室、甲测室防护门上均设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门联动,即关门灯亮,防止工作时有人员误入(如图3-14、图3-15)。 (10)医院对放射性药品的储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11)医院在分装柜内手动分装甲测用药,甲测用药量不大于0.5mCi;在自动分装仪内进行甲亢用药的分装。核医学科各业务用房均建设有排风系统,通风效果良好,分装柜通风能力满足每小时换风3~4次的要求。 (12)本项目配备有便携式辐射环境监测仪如图3-27,满足日常自行监测需求,医院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场所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13)医院制定并严格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个人累积剂量的监测并建立个人档案,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4)医院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本项目所有辐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5)服药前,工作人员均对患者及家属进辐射防护行宣贯指导。根据放射性药物的量告知推测一般几天后不必采取特别的辐射预防措施。 (16)医院制定并严格执行《核医学科高活室操作规则》,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
| 自动分装仪箱体防护量变更为20mmPb。验收监测结果表明,自动分装仪外最大测值为其上方测点3.61μSv/h,满足标准HJ1188-2021中“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的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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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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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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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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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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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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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批复中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场所,必须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相关标识。 (2)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环境安全。 (3)指定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配备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4)制定完善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操作流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等,建立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台账。 (5)严格按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6)按规定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7)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环评批复中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经现场核查,医院按要求对核医学科应用场所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张贴有关标识。 (2)经现场核查,医院按要求严格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环境安全。 (3)医院成立放****领导小组,指定了辐射安全负责人,明确了各方工作职责,配备了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4)经现场核查,医院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操作流程、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监测方案等,并建立单位射线装置台账。 (5)经现场核查,医院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委****控制中心进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医院每年进行一次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6)经现场核查,医院核医学科配置2名工作人员均通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通过了辐射安全防护考核,考核成绩单见附件4。 (7)医院已按规定程序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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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