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比选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比选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提问1:比选文件P33第6条“由于编制成果中出现清单编制错误、清单漏项、工程量少计、计价错误等因乙方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按 1000 元/处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造价咨询费用时扣除”,P42三、服务要求及违约第7条“由于编制成果中出现清单编制错误、清单漏项、工程量少计、计价错误等因乙方原因导致造价增加比例超过 2%(含 2%)的,将扣除 30%的造价咨询费用,增加比例小于 2%的,按 1000 元/处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造价咨询费用时扣除”,前后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1:以比选文件P33第6条“由于编制成果中出现清单编制错误、清单漏项、工程量少计、计价错误等因乙方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按 1000 元/处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支付造价咨询费用时扣除”。为准。
提问2:比选文件P28页“工程结算审减额计费:工程结算审减额计费按照结算审减工程价款的3%计算审计费用。(此费用为固定费率报价,不参与价格竞争)”,P44页“②工程结算审减额计费:以单个施工合同送审金额为计费基数,审减额超过本项目各标段单项施工合同送审结算金额的 5%时开始计算审减费,按照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5% 后的审减工程价款的 3%计算审计费用。(此费用为固定费率报价,不参与价格竞争)”,前后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2:以工程结算审减额计费:工程结算审减额计费按照结算审减工程价款的3%计算审计费用。(此费用为固定费率报价,不参与价格竞争)为准。
二、本项目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10月14日14时00分,其他不变。标书代写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比选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和比选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并严格按照答疑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采 购 人:****
地 址:**市**区西坝41号
联 系 人: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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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公司
联系人:肖明慧
联系电话:153****2652
联系地址:****开发区发展大道16****酒店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