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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地址):**省**市**区**高新区蓝天路33号1幢1楼33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裁量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758.70元。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