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查,****环境局**分局拟对****年产5万吨**装备及新能源产业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项目名称 | ****年产5万吨**装备及新能源产业零部件项目 | ||
| 建设单位 | **** | ||
| 法人代表 | 韩式斌 | ||
| 建设地点 | ******园区越州片区**组团纵三路旁 | ||
| 项目概况 | ****年产5万吨**装备及新能源产业零部件项目,位于******园区越州片区**组团纵三路旁,于2025年4月28日取得了**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项目规划占地119亩,总建筑面积42560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82万元,占总投资的0.364%。主体工程:树脂砂生产线2条、覆膜砂生产线1条、消失模生产线1条,购置安装10吨电热感应炉2台、5吨电热感应炉2台、3吨电热感应炉2台,冷处理设备2套及辅助设备等。环保工程:布袋除尘器、UV光氧+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酸雾吸收塔、1套油烟净化设施、隔油池、化粪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绿化、生活垃圾桶等环保设施。 | ||
| 审批要求 | (一)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产生的废料、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区应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期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二)运营期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生产废气规范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项目在熔炼工序设置负压式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2m(DA001)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制模造型、浇注工序设置负压式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经布袋除尘器+UV光氧+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22m(DA002)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落砂、抛丸、清理打磨工序设置负压式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经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2m(DA003)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砂再生工序设置负压式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2m(DA004)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工序在独立密闭的喷漆房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经过滤棉+UV光氧+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22m(DA005)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应加强各工段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管控,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运营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6-2001)。 (三)项目运营期冷却水在冷却塔中循环使用,初期雨水经收集后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厨房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化粪池处理,在园区污水管网接通前用于绿化等综合利用;待园区污水管****工业园****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优化产噪设备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运营期厂区应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妥善处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环境风险分析专章,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强化项目区环境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本批复未尽事宜按2025年9月4日经专家评审并修改的《****年产5万吨**装备及新能源产业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执行。 | ||
| 公 示 | 自2025年10月10日起5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874-****901 |
| 审批决定****人民政府网 https://www.****.cn/ | |||
此公示
****环境局**分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