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代婷婷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20********002335
信用编号:BH011130
一、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要求,我局在对你编制的《******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报告表内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并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中与《****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错误;
(二)“工程分析”、“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等章节缺少项目未批先建情况,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全,遗漏多处居住人群情况调查;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未考虑周边200米范围建筑情况,得出的废气排放标准不准确。目前项目所在区域尚未接入市政管网,项目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的论述不准确;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向你下达了《失信行为告知函》(宁市环监函〔2025〕30号),告知了我局查明事实,处理依据,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作出失信记分依据以及决定
你公司编制的《******公司年加工建筑混凝土20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第(七)项“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第(八)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不全”、第(十)项“多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5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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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