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转让底价675万元 | |||
| 5%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 2025-10-1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11-07 | |||
| ****区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项目负责人: 许可电话: 010-****3064-8003/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电话: 010-****3064-8005 | ||||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802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 清控银杏创业投资****公司 |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清控银杏创业投资****公司5%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清控银杏创业投资****公司5%****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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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中关村**园光谷街2号楼F座002室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罗茁 | ||||||||||||||||
| 2015-07-10 |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 ||||||||||||||||
| 国有参股企业 |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911********376650T | |||||||||||||||||
| 小型 | |||||||||||||||||
|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否 | |||||||||||||||||
| 否 | 职工人数17 | ||||||||||||||||
| 否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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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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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决议 | |||||||||||||||||
| **卓信****公司 | |||||||||
| 2025-07-31 | |||||||||
| **** | 备案 | ||||||||
| 2025-10-10 | |||||||||
| 675 | |||||||||
| 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
| 是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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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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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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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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