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2025年中小学教育信息化设备更新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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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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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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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化设备更新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教育信息化设备更新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教育信息化设备更新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毓秀街道**中路20号信合大厦1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该项目于2025年9月28日招标成交结果公示为****公司中标,根据附件资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内容显示,交互平板生产制造商**市鸿合创新****公司为中型企业,且声明为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网络查询,**市鸿合创新****公司为****公司100%控股,****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为1837人,属于大型企业。我们质疑****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制造商从业人员、营收收入及资产总额等数据有误,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经网络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s://aiqicha.****.com/company_detail_315********013,****公司为**市鸿合创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公司与**市鸿合创新****公司属于控股关系,2024年度从业人员为1837人,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内容规定1000人以下为中型企业的标准,所以**市鸿合创新****公司的认定标准属于大型企业 。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综上法律依据,**市鸿合创新****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组织形式的企业,且****公司为**市鸿合创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范畴,属于大型企业。
请求:1.我司举证事实清楚,应追责****公司对投标事实不清,虚假应标的责任。 2.根据《招标投标法》,若投标人虚假应标,中标无效且需承担赔偿责任。我司请求废除此次中标结果。 3.请采购人认真审阅投标人的每一项诉求,****公司提出的相关诉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我司对各投标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包含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根据****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市鸿合创新****公司符合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对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故其资格审查通过。 (2****公司所属****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事项,采购人及我司去函到****公司问询该质疑事项,****公司提供了深****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鸿合科技中小企业认定的证明》(详见附件),该声明已明确****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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