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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2025年绿化养护项目招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8月26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郑****开发区瑞达路96****中心2号楼一层B26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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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投诉事项1:答复人对“技术部分缺陷认定无量化标准”的驳回理由不成立,回避“评审标准需客观量化”的法定要求。 2、投诉事项2: 答复人以“过往投诉处理决定书”作为“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合规”的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未解决“标准模糊导致定向加分 ”问题。 3、投诉事项3: 答复人对“综合部分服务承诺无量化依据”的驳回理由不成立,未解决“弹性标准导致主观评分”问题。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0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