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川A1U6E6(江铃JX1032PSEA5 2.4L)等49辆轻型普通货车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35.875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24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 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 转让底价 | 35.875 万元 | ||
| 车辆类型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品牌型号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车辆识别代码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登记日期 | |
| 排量(L) | - | 实际车型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 保险险种 | 保险期至 | ||
| 行驶里程(KM) | - | ||
| 核定载人数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强制报废期止 | 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部分车辆存在以下情形: (1)本次交易车辆为二手车,部分车辆存在外观局部损坏、零部件缺失、启动异常、受潮等的情况。本项目以现状转让,不排除可能存在转让方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问题,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 (2)本次转让部分车辆有违章扣分、罚款(详见车辆信息清单); (3)本次转让的车辆信息表中的“行驶里程、车辆配置、备注”等内容仅作为车辆基本情况参考,不作为车辆实际状况的最终认定依据,具体以看车、提车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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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罗中富 | 联系电话 | 183****5561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持有的川A1U6E6(江铃JX1032PSEA5 2.4L)等49辆轻型普通货车整体转让项目,项目若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车辆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公司;机构联系人:玉素勇江 131****1866)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0点整,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s://www.****.cn/)。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及踏勘规则,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针对交易标的开展全面且深入的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六、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车辆移交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1000元/台的车辆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完成提档/过户手续办理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车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至原支付账户。 八、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移交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以外,车辆交易及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九、受让方缴清全部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十、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十一、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二、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车辆价格鉴定报告、车辆信息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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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总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6603/139****71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