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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53170A | 建设单位法人:许英杰 |
| 郑立志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赤湖镇皮革园 |
| ****牛原皮加工工艺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0-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10-C1910-皮革鞣制加工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7.891667 纬度: 24.0566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04 |
| 漳环评审〔2024〕书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353170A001P |
| 2020-11-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2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53170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研究院有限公司 |
| 913********353170A、913********845513U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3********207082D | 竣工时间:2025-05-06 |
| 2025-05-0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10 |
| 2025-09-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32万张牛原皮,年产2160万平方英尺高档牛皮革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32万张牛原皮,年产2160万平方英尺高档牛皮革 |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工艺由前处理、鞣制、复鞣染色和后整饰工段组成。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由前处理、鞣制、复鞣染色和后整饰工段组成。 |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含铬废水采用“碱沉淀+A/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处理规模1000m3/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化学沉淀-好氧活性污泥池-A/O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规模2000m3/d。 2.1#毛皮库、水场车间、****处理站、危废间废气经“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38m高的排气筒排放;2#毛皮库、此次**的污水站废气经“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磨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每台喷涂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各自配套的1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 3.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委托****运输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含铬废水采用“碱沉淀+A/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处理规模1000m3/d。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化学沉淀-好氧活性污泥池-A/O生化处理工艺,处理规模2000m3/d。本次验收阶段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2.1#毛皮库、水场车间、****处理站、危废间废气经“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38m高的排气筒排放;2#毛皮仓库现状未投入使用,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即**的污水站)废气经“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原已配置3台磨革机,本次验收阶段未新增磨革机,磨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维持原项目已建内容,未发生变更。项目原已配置3台喷涂机及其废气处理设施,本次在1#后整饰车间新增建设1台喷涂机,并配套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3.****公司自行处置,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转移处置。 |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建设地点:位于******园区。 2.项目废水****园区****处理厂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建设地点:位于******园区。 2.项目废水****园区****处理厂处理。 |
| 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0.5 | 20.238 | 20.5 | 20.5 | 0 | 20.238 | -0.262 | |
| 20.5 | 20.238 | 20.5 | 20.5 | 0 | 20.238 | -0.262 | |
| 3.08 | 3.036 | 3.08 | 3.08 | 0 | 3.036 | -0.04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38 | 0.0299 | 0.0342 | 0.038 | 0 | 0.03 | -0.00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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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含铬废水处理设施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 | 含铬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m3/d,采用“碱沉淀+A/O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处理工艺 | 含铬废水经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对总铬的去除率为99.13%~99.75%,对六价铬的去除率高于99.34%,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出口总铬的浓度范围为0.14~0.18mg/L,六价铬浓度低于检测仪器检出限(0.004mg/L),两个污染物浓度均可满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 | |
| 2 |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 废水排放执****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2000m3/d,采用“预处理+物化+生化脱氮”工艺。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其他废水通过集水池收集后泵入综合废水调节池,与经预处理后的含硫废水、含铬废水混合,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处理达****处理厂。 |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对COD、氨氮、BOD5、TN、总磷、总铬、六价铬的去除效率分别为88.49~95.87%、99.56~99.92%、94.27~97.66%、97.92~99.56%、97.81~98.63%、71.43~96.88%、93.10~95.51%,废水总排口各污染因子浓度可满足GB30486表2间接排****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 |
| 3 | 含硫废水处理系统 | / | 含硫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为200m3/d。含硫废液经去除废毛等渣滓后,直接回用于浸灰脱毛工序,循环使用3~4次后与其他低浓度含硫废水排入含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再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 含硫废水处理系统对硫化物的去除率为96.87~97.35%。 |
| 1 | 污水处理站除臭系统 | 有组织排放口氨、硫化氢、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 | 原有的1#毛皮仓库、1#水场车间、污水处理站等产臭单元废气经收集和“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处理站北侧一根38m高的排气筒排放。 | 废气除臭系统对硫化氢去除效率为58.01%~70.29%,第一日对氨的去除效率为92.62%(第二日除臭系统排气筒出口氨排放浓度未检出),废气治理设施出口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 |
| 2 | 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除臭系统 | 有组织排放口氨、硫化氢、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相关标准。 | **的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废气采用加盖密闭+收集处理方式,经收集输送至**的“酸式+碱式吸收塔”处理后,再通过一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 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水中异味污染物含量相对较低,含铬废水深度处理设施除臭系统对氨、硫化氢的去除效率分别为37.69%~40.46%、64.84%~78.73%。废气治理设施出口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 |
| 3 | 喷浆废气治理设施 | 有组织排放口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要求 | 技改工程新增建设1台喷浆机,涂饰废气经收集后喷淋柜处理后,再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 喷浆机涂饰废气经喷淋柜处理后,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分别为76.56%~91.12%、48.21%~56.29%。喷浆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1.7mg/m3,排放速率低于0.015kg/h,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56~0.77mg/m3,排放速率为0.0044~0.0061kg/h,可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要求。 |
| 1 | 噪声防治 |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车间内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风机采取安装基础减振垫减振处理,厂房墙体隔声。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0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4dB(A),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要求。 |
| 1 | 1.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各污染防治区的防渗结构应根据《报告书》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各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能力满足要求,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HJ1065-2019)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和方案,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其中在厂区水场和污水站各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功能区划要求。 | 1.**公司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水场车间、污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防渗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依法制定污染物监测计划和方案,常态化开展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在排污许可官网上传执行报告。技改项目建成后厂区总平面布置与环评设计的一致,未新增敏感点,不涉及废水直接排放;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在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废气废水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影响厂区周边环境质量。 目前,1#水场车间南侧、污水处理站西侧各设有一个地下水监测井。****公司委托****于2024年10月8日开展的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可知,地下水水质可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土壤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 |
| 1 |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确保固体废物妥善处置。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生产工况、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应对综合污泥重新开展鉴别。施工期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 各类固体废物依法分类、收集、暂存,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已按规范建设。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其中废肉渣、油脂、废毛、灰皮边角料交由******公司处置,综合污泥存放于一般污泥储存间,交由******公司****公司处置。 厂区设有一间危废暂存间,车间内设有导流沟,与含铬废水处理系统相连,地面铺有防腐防渗涂层,各类危废实施分区贮存管理。含铬格栅废渣、含铬污泥、削匀皮渣、磨革粉、含铬皮屑碎料及边角料等危险废物交由**深投****公司、**晖鸿****公司处置等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含硫废液由企业自行处置。 因技改工程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等未发生较大变化,故未对综合污泥开展重新鉴别。施工期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
| 1 |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套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并与园区应急系统互联互通。配备满足应急要求的人员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与培训,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备案。 |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套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收集效率,并与园区应急系统互联互通。**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为350623-2025-014-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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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