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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2622MB****889K | 建设单位法人:次仁德吉 |
| 吕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工布**县 |
| 工布**县川藏北路7号 |
| 工布**县仲莎乡吉普曲结牧村段河道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2-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工布**县 |
| 经度:93.34501,93.34218,93.33518,93.32905,93.32398 纬度: 29.733,29.7361,29.74045,29.74562,29.7497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25 |
| 林环审【2025】27号〔2025〕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750 |
| 19.2 | 运营单位名称:**** |
| ****2622MB****889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MA6TDQNX-2 | 验收监测单位:/ |
| / | 竣工时间:2025-08-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8-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位于吉普曲下游段结牧村,治理范围位于河道左岸。工程起点位于拉噶 切岗下游 260m,终点距离娘曲河汇入口约 3km,其中,工程起点~1+350 段堤 防长1400m;1+350~1+750段护岸长420m;1+750~工程终点段堤防长度1180m。 ****水库综合治理长度 3km,**堤防(护岸)3.0km。不涉及河道清淤 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位于吉普曲下游段结牧村,治理范围位于河道左岸。工程起点位于拉噶 切岗下游 260m,终点距离娘曲河汇入口约 3km,其中,工程起点~1+350 段堤 防长1400m;1+350~1+750段护岸长420m;1+750~工程终点段堤防长度1180m。 ****水库综合治理长度 3km,**堤防(护岸)3.0km。不涉及河道清淤 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防洪堤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防洪堤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区设备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外运周边草地施肥,不外排;施工结束后,对沉淀池、旱厕清掏后回填并进行迹地恢复。 五、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建筑材料轻装轻卸,装运物料土方、渣土及垃圾的车辆要遮盖封闭,施工场地、物料堆场等采取酒水、遮盖、围挡或清扫等有效措施抑制扬尘;选用优质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应合理、科学地规划和布设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加强车辆运输管理,采取消声、隔声、减振、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输车辆经过村庄等敏感区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鸣笛,做到施工噪声不扰民。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可**化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至工布**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合法地点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及时进行清运。 八、土石方平衡工作:本项目总挖方14404.74m3(包括围堰拆除2104m3),总填方量24689.96m3,借方量10285.22m3。借方从仲莎乡境内合法砂石料场购买。本项目不设砂石料场、取弃土场,工程所需材料从合法料场购买,严禁私自乱采滥挖。 九、生态恢复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有关环保措施执行情况,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配备环保管理结构和人员,严格施工范围禁止超范围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营地、临时设施进行平整恢复,进行植被的恢复、再造,做好景观绿化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不利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四、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区设备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外运周边草地施肥,不外排;施工结束后,对沉淀池、旱厕清掏后回填并进行迹地恢复。 五、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建筑材料轻装轻卸,装运物料土方、渣土及垃圾的车辆要遮盖封闭,施工场地、物料堆场等采取酒水、遮盖、围挡或清扫等有效措施抑制扬尘;选用优质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应合理、科学地规划和布设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加强车辆运输管理,采取消声、隔声、减振、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输车辆经过村庄等敏感区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鸣笛,做到施工噪声不扰民。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可**化利用的必须充分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至工布**县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指定合法地点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运至附近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及时进行清运。 八、土石方平衡工作:本项目总挖方14404.74m3(包括围堰拆除2104m3),总填方量24689.96m3,借方量10285.22m3。借方从仲莎乡境内合法砂石料场购买。本项目不设砂石料场、取弃土场,工程所需材料从合法料场购买,严禁私自乱采滥挖。 九、生态恢复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有关环保措施执行情况,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配备环保管理结构和人员,严格施工范围禁止超范围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营地、临时设施进行平整恢复,进行植被的恢复、再造,做好景观绿化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项目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不利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十、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有效,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将验收资料送至管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十二、审批后的《报告表》10****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环境局****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十、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有效,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将验收资料送至管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十二、审批后的《报告表》10****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环境局****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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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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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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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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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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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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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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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