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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公司等18户债权专项法律服务代理项目(采购编号:****),现澄清如下:
询比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响应报价评分标准中“本采购项目E1= 0.2 ;E2= 0.1;F=30。”修改为“本采购项目E1= 0.2 ;E2= 0.1;F=20。”标书代写
采购人:****
地址:**市经开区繁华大道与宿****中心B3栋25层
联系人:梅经理
电话:159****0110
询比采购文件与此相关条款均作相应变更。标书代写
注:此澄清公告作为询比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澄清公告与询比采购文件不同之处,以此澄清公告内容为准。标书代写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