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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星湖路34号住宅楼11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代理人:王斌
联系电话:130****0676
邮编:530022
我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11时20****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送达的关于********基地演艺大厅机电设备和声光电设备招标采购(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中标通知书发出与AI辅助系统交付时间顺序颠倒,违反法定流程。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采购人已对本项目AI辅助系统交付时间进行了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AI 辅助系统“20日交付”与“深化开发”要求矛盾,期限远低于合理周期。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采购人已对本项目该质疑事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AI辅助系统验收后设备提供时间边界模糊,风险全部转移给供应商。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采购人已对本项目该质疑事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AI辅助系统初步验收“未通过即解除合同”条款严苛,验收标准不量化。
(二)质疑事项4的答复:
1.采购人已对本项目该质疑事项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2.AI辅助管理系统验收标准和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A附文。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项目人员配备分要求投标人具有多种资格和人员证书,此项设定过于严格。
(二)质疑事项5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AI智能管理等系统,属于技术密集型集成项目。此类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后续运维,直接关系到演出活动的安全、效果及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因此,对项目实施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质提出要求,是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内在需要和必要保障;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且招标文件并未将证书的颁发机构限定于某一特定单位或系统,凡是国家或行业认可的相关类别证书,均被认可。
2.项目人员配备分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和证书要求并不作为实质性资格要求提出,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人员配备,人员配置的情况仅作为评分因素之一,且证书未限制颁发机构,凡具有此类别证书的均可计分,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釆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