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批复,DOC,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2-30 |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4-12-30 |
| 2024-12-30 | 废止日期:|
| 歙水防函〔2024〕170号 | 关键词:防洪评价报告 |
| 关于《**2025年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岔口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查(报批稿)的函》收悉,结合技术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岔口桥建设方案,同意本次主体设计岔口桥为漫水桥,桥梁本身未设置防洪标准。
拟建岔口桥位于**岔口镇岔口村大胡路上,跨越大洲源河,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 118°42' 17"北纬 29°53'17"。
岔口桥在老桥原址上进行拆除重建,桥梁全长40.44m,全宽5.5m。岔口桥与桥位处河道正交,桥梁上部结构采用3×13m 现浇混凝土空心板,厚0.65m;下部结构桥墩采用柱式墩,桥台采用桩接盖梁,基础均采用桩基础(按摩擦桩设计)。桥面高程为 140.30m,梁底高程 139.27m。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水利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向有关河道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批复
项目统一代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