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水文基础设施十四五(三期)建设项目新建浦口水文站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安徽-黄山-歙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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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其他,DOC,其他2025-10-11
**水利局2025-10-11
2025-10-11
歙水防函(2025)98号防洪评价报告
关于《****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有效
关于《****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11 10:41

****水文局:

你单位《****防洪评价报告表的函》收悉, 结合技术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水文基础设施十四五(三期)建设 ****水文站防洪评价报告表》。 本工程位于**雄村**村大桥上游约0.5KM处, 为**水位自记井1处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采用的技术路线。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表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水利局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突发山洪措施等。

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 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局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统一代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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