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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600MAE6CCU076 | 建设单位法人:何仕珍 |
| 冯春茂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河****开发区 |
| ****开发区**大道东边、高新五**边深河创谷产业园(H1号厂房孵化器)H1栋 |
| ****年产72万平方米高导热人工石墨膜生产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1-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河****开发区 **大道东边、高新五**边深河创谷产业园(H1号厂房孵化器)H1栋 |
| 经度:114.65575 纬度: 23.61378 | ****机关:****管委会****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03 |
| 河高环审〔202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600MAE6CCU076001U |
| 2025-04-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600MAE6CCU07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600MAE6CCU07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203MA5506CT0A | 竣工时间:2025-04-20 |
| 2025-04-2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31 |
| 2025-09-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0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小智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72万平方米高导热人工石墨膜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年产60万平方米高导热人工石墨膜 |
| 目前(一期)所建设投产的相关生产设备最大年产能为60万平方米高导热人工石墨膜,本次验收为一期验收,剩余的12万平方米高导热人工石墨膜产能、原辅材料使用量、生产设备均留至二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PI入料检测→PI分切→PI复卷→碳化→石墨化→石墨膜复卷→石墨膜延压→石墨膜成品检测→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PI入料检测→PI分切→PI复卷→碳化→石墨化→石墨膜复卷→石墨膜延压→石墨膜成品检测→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执行“雨污分流”制度,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道;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河****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碳化、石墨化工序废气收集后通过“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TSP、CO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喷淋废水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废膜和废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一期)所在厂区已完成“雨污分流”工程,****园区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更换,更换的喷淋废水交由******公司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河****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根据监测报告可知,项目(一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 2、废气:项目(一期)碳化、石墨化工序废气通过直连设备管道收集后汇入同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作”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根据监测报告可知,项目(一期)生产的TSP、CO的排放情况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项目(一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情况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情况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处TSP、CO的排放情况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噪声:根据监测报告(附件5)项目在厂界处昼间最大噪声贡献值为58.1dB(A)、夜间最大噪声贡献值为46.2dB(A)。 综上所述,项目(一期)厂界处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已妥善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储存在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固废仓内,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收集后暂存在危废仓库内,该危废仓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定期委托******公司回收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应采用国家规定允许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且不能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中严格限制、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应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实施清洁生产。 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一期)严格按照环评设计规划工艺建设,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产品,项目使用电能。 项目(一期)配备有足够的应急物资,且以厂长为组长建立了应急小队,在发生事故时进行紧急抢险。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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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项目(一期)三级化粪池尾水可以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已开展监测 |
| 1 | 废气治理设施 | 废气中的CO、TSP的有组织排放情况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情况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项目(一期)碳化炉和卧式石墨化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直连设备排气口的管道收集后汇入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根据监测报可知,废气中的CO、TSP的有组织排放情况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情况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已开展监测 |
| 1 | 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喷淋废水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废膜和废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一般固体废物已妥善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储存在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固废仓内,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收集后暂存在危废仓库内,该危废仓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定期委托******公司回收处理。 |
| 1 | 做好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项目(一期)配备有足够的应急物资,且以厂长为组长建立了应急小队,在发生事故时进行紧急抢险。企业于2025年7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8月6****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本案编号:441630-2025-001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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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