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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持有的******公司债权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939.97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07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持有的******公司债权。****一中****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1404号判决债权本金为1500万元。据《债权价值分析评估报告》显示,截至分析基准日(2025年7月25日),****对******公司债权余额为5367.137094万元(其中:本金1149.669528万元、利息罚息3727.513064万元、迟延履行金450.682092万元、其他费用39.27241万元)。 ****银行《回单》(编号103****16565),********一中****法院诉讼退费(28.15481万元)未纳入评估,前述《债权价值分析评估报告》中其他费用需扣除该笔诉讼退费,即:其他费用为11.1176万元,本次债权余额实际为5338.982284万元。 | ||
| 转让底价 | 1939.97 万元 | ||
| 债务人 | ******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1149.669528 万元 |
| 累计欠息 | 4178.195156 万元 | 本息合计 | 5327.864684 万元 |
| 担保情况 | 1.抵押担保:2014年9月29日,****与******公司签订编号为LJBRD(2014)企抵字第036号《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大****园区建风路11号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102房地证2013字第14790号)为案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抵押期限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 2.保证担保:2014年9月29日****与**市众力****公司签订编号为LJBRD(2014)企保字第036号《保证合同》,约定**市众力****公司为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与抵押担保一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与吴*、覃*菊签订编号为LJBRD(2014)个保字第036号《保证合同》,约定吴*、覃*菊为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期间与上述《保证合同》一致。 |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金汇评咨[2025]0058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25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一中****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1404号判决:
(1)******公司应偿还转让方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以1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2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公司应支付转让方律师费30000元。
(3)**市众力****公司、吴*、覃*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转让方对******公司位于**市大****园区建风路11号(房产证102房地证2013字第14790号)工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转让方尚在推动债权执行,项目成交(交易合同生效)前的回收由转让方所有,不调整本次债权转让金额。
3.请意向受让方关注《债权价值分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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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苟少勇 | 联系电话 | 182****8874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债权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7月25日,债权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债权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判决书等)或进行现场尽调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文本及司法文书;(2)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及租赁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情况;(4)债务人的偿还能力;(5)债权的回收风险;(6)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7)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后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现状和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及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债权交易项目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10.债权金额以最终交割时为准,且不以金额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待受让方价款结清后,方能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债权交割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1.备查资料:债权价值分析评估报告、银行回单、民事判决书、网络竞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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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37.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分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023-****36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