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5〕87号
**市**区****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中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中学建设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宁西街道湖中村,拟建设54个班,其中18个初中班、36个高中班,拟招生2700人,配套教职工245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实验楼、艺术楼,教辅楼、体育馆、学生宿舍、教工值班用房、饭堂、连廊、地下车库等建筑,以及400米田径场、篮球场、羽毛球场、围墙、校门、校道等配套体育活动场地及市政设施。项目总投资63084.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3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应严格落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低浓度清洗废水及纯水制备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高浓度实验废液、喷淋废液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3相应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四)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项目应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六、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