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易大中****公司、****公司、**双****公司
所在地:**市、**市
债权总额:557,167,232.57元
一、**易大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拟对持有的**易大中****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68,845,716.36元。其中:本金30,449,700.51元,利息38,396,015.85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易大中****公司以其位于宁东镇“****中心”项目35739.08平方米现房(由商业和公寓组成)及546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朱子渊以其持有的**易大中****公司90%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易大中****公司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集团有限公司、朱子渊、徐英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易大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子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221044,注册地址**市**区**西路天地奔牛科技大厦14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子渊、****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子渊,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位于银****商务中心C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62284T,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机械制造业、农业、餐饮娱**、金融业、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储强、杨志勇、朱溟。登记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2.朱子渊,男,住所地****市**区;
3.徐英红,女,住所地****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4年6月,长城(**)****就本项目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26日,****法院下达了编号为(2024)宁0104 民初1642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1.**易大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城(**)****借款本金30,449,700.51元,支付截至2025年1月13日的利息38,396,015.85元以及30,449,700.51元自2025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
2.原告长城(**)****有权就被告**易大中****公司提供抵押的“****中心”项目一期1#-5#在建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长城(**)****有权对朱子渊持有的**易大中****公司90%的股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易大中****公司1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朱子渊、徐红英、****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易大中****公司追偿。
现该案在执行中。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未办理竣工验收,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占用、出租、抵顶的情况,且有多轮查封。
二、****公司债权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2,489,183.98元。其中:本金64,129,167.38元,利息93,331,920.90元,罚息45,028,095.70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公司以其开发的“****商贸城”项目二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34995.45 平方米,其中写字楼10360.79平方米、营业房6251.34平方米、商铺1499.88 平方米、地下建筑14885.64平方米及相应27601.72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股东潘友东、胡永锋、高保军、裘志建、汪淑容、潘友西、胡宗佃以****公司79.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胡永锋、徐敏、高保军、吴小明、裘志建、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汪苏娟、胡宗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商贸****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2F,法定代表人林登科,注册资本1800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经在企查查查询显示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于2023年6月29日核准吊销,企业地址为****市**区******商贸城27号楼103、104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胡宗佃、胡永锋、章晓春、潘友东、潘友西、汪淑荣、裘志建、高保军、陈弋、郑佑新、徐雅平、张扬都、唐颂、雷建震、唐勇、黄以胜、胡丹芝。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潘友东,男,住所地**省**县;
2.冯慧青,女,住所地**省**市;
3.胡永锋,男,住所地**市**区;
4.徐敏,女,住所地**市**区;
5.高保军,男,住所地**市**区;
6.吴小明,女,住所地**市**区;
7.裘志建,男,住所地**市**区;
8.薛蓉芬,女,住所地**市**区;
9.汪淑容,女,住所地**市**区;
10.潘友西,男,住所地**省**县;
11.汪苏娟,女,住所地**省**县;
12.胡宗佃,男,住所地**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月26日长城(**)****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长城(**)********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并作出(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期限届满后,债务企业及担保人怠履行还款义务,后于2018年1月向宁****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因债务人及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13日宁****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银行存款90,796,820.7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7年1月10日,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市**路1650弄11号1002室的房产及24号地下1层车位167,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市西营南路518弄9号102(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市**区**路181弄3号801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市华山路1520弄55号6G室公寓一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市伊犁路146弄6号203室。
目前,保证人徐敏名下**市西营南路518弄9号102(复式)室的房产已在**拍卖平台拍卖。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市**区核心路段,具有变现价值。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未办理竣工验收,写字楼烂尾。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占用、抵顶的情况,且有多轮查封。
三、**双****公司债权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拟对持有的**双****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285,832,332.23元。其中:本金86,961,111.00元,利息133,684,601.69元,罚息65,186,619.54元,以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双****公司以其开发的“蓝色港湾”别墅(在建工程133套,建筑面积30418.16平方米,其中联排别墅127套,建筑面积28080.14平方米,独栋别墅6套、建筑面积2338.02平方米)、“欧景名邸”住宅97套(建筑面积11370.89平方米)、“欧景花园”16套(建筑面积3506.5平方米,其中住宅6套、建筑面积573.97平方米、5套联排别墅,建筑面积1434.46 平方米、5套商业,建筑面积1244.15平方米)、蓝色港湾土地两宗,面积合计为85803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刘军、张松梅以**双****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双****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16527U,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260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长期,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登记机关****管理局,企业地****工业园区**街1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军、张松梅。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刘军,男,住所地****县;
2.吴文霞,女,住所地****县;
3.张松梅,男,住所地****;
4.冯艳艳,女,住所地****。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长城(**)****于2015年9月16日向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2015)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后调解履行期限届满,各债务主体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长城(**)****于2016年1月18日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对部分抵押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先后对96套抵押房产(建筑面积20512.09平方米,其中蓝色港湾89套,建筑面积19676.97平方米,欧景名邸7套,建筑面积835.12平方米)及抵押土地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抵押房产及土地评估总价为13500.38万元,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现为终结本次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大成﹒蓝色港湾”位于**市**市陈袁滩村,临近黄河,交通便捷,风景优美;“大成﹒欧景名邸”、“大成﹒欧景花园”位于**市,抵押资产主要为现房,具有变现价值。
(六)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占用、抵顶的情况。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七、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1日。
八、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九、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吴经理、潘经理
联系电话:0951-****513
通讯地址:****市**区民族南街百姓购物城南侧长信春天6号楼商业104室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长城(**)****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