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公司
地 址: ******工业园区景春路6号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 韩秀清
委托代理人: 韩秀清 电话: 151****2718
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向本单位递交的关于2025年秋季学期至2027年秋季学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材配送服务(****)质疑函,本单位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
据查,评标委员会依据以下文件条款: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6如发现开标结果与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不一致的,****委员会根据报价文件内容进行修正。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25.5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25.8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故根据采购文件相关条款和投标人的澄清回复,****委员会对报价文件内容进行修正。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信息:
扫描件_质疑函(春江).pdf (3.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