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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示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2、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为此,按照该要求对“****尾气回收副产3000吨/年氯甲基乙醚项目”做出以下公示:
项目名称:****尾气回收副产3000吨/年氯甲基乙醚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园区户部寨片区****现有厂区内
我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尾气回收副产3000吨/年氯甲基乙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5年6月6日,****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濮环审〔2025〕14号,目前项目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全部竣工,相关环保措施贯穿项目建设的整个建设周期。现拟进行调试生产,调试生产起止日期:2025年10月13日-2026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