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制定实施南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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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实施《**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制定实施《**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该事项基本情况进行网络公告,征求公众对该事项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一、事项简介

为支持和规范**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据《中****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农委〔2014〕93号)《****总局 自然**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县拟制定实施《**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主要方式和公示期限

1.主要内容:该事项可能涉及的社会风险因素及其他相关意见。

2.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相关意见。

3.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三、联系方式

主体单位:****

地址:**县光雾山大道**段350号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57****7283

邮箱:****@qq.com

附件:《**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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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的实施意见(试行)

(草拟稿)

为支持和规范**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开拓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的获得感、覆盖面,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中****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农委〔2014〕93号)《****管理局 自然**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全面激活农村土地资产,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开展。

****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引导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优化市场环境,充分调动借贷双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抵押贷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市场运作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借款主体自愿申请,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按照市场规律开展评估、抵押、信贷等业务活动。借款主体应全面、准确、如实向金融机构告知抵押物信息,不允许任何欺瞒、虚假行为。

(四)**利民原则。充分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不得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土地权益,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农户合法权益。

(五)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分担责任,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特别要对贷款的定向使用进行监管,加强风险控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抵押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

(二)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2.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村庄规划);

3.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的其他权利;

4.符合入市条件的,应当由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

5.法律、行****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2.****机关依法查封的;

3.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

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5.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其他情形。

(四)抵押物范围: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对应的地上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地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人未依据本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四、抵押登记

(一)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抵押担保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予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同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抵押权人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材料,****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五、贷款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内部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抵押人(使用权人)签订规范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五)贷款需要展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抵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六、风险防控与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主体经营状况、信用担保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等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贷款存续期间,如果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者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介入等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

(四)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处置后的土地用途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

七、支持政策

(一)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银行****公司,按其当年度新增抵押贷款余额的2%,争取纳入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单一机构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并按当年贷款额的5‰进行奖励。

八、抵押权变更和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变更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九、抵押权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操作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由****支局和****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新出台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上级新出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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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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