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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经调查,我局认定下列宗地为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一、******局与谢绍文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12014B00052,宗地位于磷溪镇溪口一村青金埠片,面积为5613.47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7月6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14年7月6日)。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未动工的情况,我局已向谢绍文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潮自然资闲通〔2023]5号)。2023年10月,我局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部门原因。
二、我局与******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002018B00201,宗地编号为GT-08,宗地位于******工业园**分园官塘片区,面积为10505.14平方米(约15.758 亩),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上述宗地存在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2024年1月,我局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及企业混合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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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