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宁****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 17 日,位于**县跃龙街道**路 11 号,地块占地总面积36683.5m2(约55.03亩),是一家专业生产高、中档各****公司,主要产品有醇酸树脂漆、酚酸树脂漆、氨基漆、聚氨基漆、硝基漆、醇酸树脂(中间产品)及固化剂,生产规模为年产醇酸树脂产量2600 t/a,不饱和树脂和固化剂250 t/a,油漆4600 t/a,2007年1月委托**市****设计院编制了《宁****公司树脂油漆生产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报告书》,2013 年 6 月企业更名为******公司。原宁****公司位于**县跃龙街道**路11号的厂区共计有23幢建筑,其中仓库、办公楼、宿舍、机修车间、变电所等计10幢建筑已于2017年4月拆除,并已用于绿地建设和临时公交场站建设,根据2018年第15号国务院公报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原宁****公司于2017年开始拆除,还未编制施工拆除方案。2017停产后,企业厂区内遗留生产车间 2 幢、科研楼1幢、仓库、罐区等建筑及相关生产设备,2020****委托****编制了《原宁****公司地块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同年对遗留设备进行了拆除。
1、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本次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和系统布点法(20m×20m网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1)详细调查期间
本次详细调查计划布设85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84个,地块外1个),27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26个,地块外上游1个),1个地块外地表水采样点,1个地块外底泥采样点;现场实际采样共设置了75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74个,地块外1个),25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24个,地块外上游1个),1个地块外地表水采样点。共计采集了324个土壤样品(地块内322个,地块外5个),25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24个、地块外1个),1个地块外地表水样品进行实验分析,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
(2)第一次补充调查采样期间
根据详细调查分析结果,存在边界超标点位(S55、S14、S3、S4),第一次补充采样外扩新增布设4个土壤点位,2个地下水点位,分别为BS1、BS2、BS3、BS4、BG1、BG2。同时根据宁****研究院检出数据质控对比结果,S10/G5、G10、G14市级质控不合格,对S10/G5、G10、G14进行重新采样。现场实际新增布设4个土壤点位,2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24个(其中1个为市级质控不合格样品),地下水样品5个(其中3个为现有市级质控不合格样品),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
(3)第二次补充调查采样期间
根据第一次补充调查分析结果,由于**市****公司在分析地下水VOCs指标时,为避免污染仪器对样品进行稀释50倍检测,导致仪器检出限为原来方法检出限的50倍,仪器检出限未超过本项目评价标准。检测数据显示地下水中苯、苯乙烯、萘等VOCs指标未检出,且**市****公司后续未降低稀释倍数或原样重新进样。考虑地下水VOCs数据的严谨性,我公司组织开展第二次补充调查采样工作,对所有地下水点位VOCs进行全部重采重测,包含详细调查期间地下水点位G1~G24、Gdz,第一次补充调查期间地下水点位BG1、BG2,共计27个地下水点位。同时根据宁****研究院检出数据质控对比结果,BS3、G5、G10、G14、BG2市级质控不合格,对BS3、G5、G10、G14、BG2进行重新采样。现场实际共采集1个市级质控不合格土壤样品,27个地下水样品(其中4个为市级质控不合格样品),以上样品数据均不包括平行样。
三次采样主要由**市****公司(下称**华测)负责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样品指标的检测,包括样品运输、保存、****实验室****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其中,详细调查土壤样品中石油烃(C6-C9)指标由**华测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资质证书:****1205B032)检测,补充调查土壤样品石油烃(C6-C9)指标由**华测分包给******公司(资质证书:181****41738)检测。地下水样品中氯甲烷、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指标由**华测分包给**市****公司(资质证书:221****40516)检测,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6-C9)由**华测分包给******公司(资质证书:211****40519)检测。
2、检测因子选择
场地历史上主要为工业用地,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涉及10家工业企业,本次调查主要考虑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生产运营过程对地块土壤产生的迁移影响,考虑到地块内历史上为油漆生产企业,使用的溶剂成分复杂,涉及的污染物较多,本次因子根据分析方法,采用全分析,重点关注污染物:pH值、汞、砷、总铬、铜、铁、镍、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COD、氨氮、HJ 605-2011和HJ 834-2017中的所有VOCs、SVOCs(123项)。
(1)土壤样品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的基本因子,全45项”;
②pH值;
③总铬、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
④全项有机物(123项),包含《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5-2011》中的挥发性有机物63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附录K》中的苯胺1项,《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2017》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59项,共计123项有机物。
(2)地下水样品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全45项基本项目);
②pH值、耗氧量、氨氮;
③总铬、铁、挥发酚类、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
④全项有机物(96项),包含《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2012》中的挥发性有机物55项,《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48-2013》中的硝基苯类化合物3项,《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2-2017》中的苯胺类化合物5项,《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8-2009》中的多环芳烃16项,《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76-2013》中的酚类化合物13项,《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T 72-2001》中的2项,《水质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法 HJ 1242-2022》中的4项,共计96项有机物。
(3)地表水样品
①《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全45项基本项目);
②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锌、氟化物、硒、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含GB3838-2002中23项基本因子,部分指标包含在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因子);
③总铬、铁。
4、评价标准
地块详细控规文件暂未出具,根据自规部门出具的用地说明,该地块后续用地性质将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二类用地,土壤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未制定的因子,优先选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附录A非敏感用地筛选值作为补充标准;对于国内未制定标准的检测因子,则采用《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USEPA-RSLs)》(TR=1E-06,THQ=1.0,2024.11)中的工业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评价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未制定的因子,优先参考《****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于国内未制定的因子,将参考《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USEPA-RSLs)》(TR=1E-06,THQ=1.0,2024.11)自来水筛选值(TR=1E-06,HO=1.0)。
地表水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对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制定的因子,选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中的水质非常规指标。
5、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现场实际采样情况,本次调查地块内的土层全场基本分为五种地层分布,第一层为填土层,全场均有分布,层厚约0.5~4.0m;第二层为粉质粘土层,该层部分点位缺失(缺失点位:S5、S10、S11、S12、S13、S14、S22、S23、S30、S36、S37、S38、S45、S46、S47、S54、S61、S65、S67、S72、S78),层厚约1.0~4.0m;第三层为含圆砾/砾石砂土层,该层部分点位缺失,层厚约0.5~5.7m;第四层为含砾石(圆砾)粉土层,该层部分点位分布,层厚约0.9~2.0m;第五层为基岩,该层未打穿。
根据检测单位检测中对土壤开展的全程序空白、运输空白,地下水开展的全程序空白、运输空白、设备空白的检测,所有检测指标均未检出,因此整个过程不存在对样品存在干扰的情况。本项目土壤、地下水质控结果均合格。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78个土壤监测点位中存在10个土壤点位超标,分别为S9、S10、S11、S16、S17、S26、S35、S55、S60、BS3,共5项超标因子:间/对二甲苯、乙苯、1,2,4-三甲苯、苯并[a]芘、六氯丁二烯。其中S9(3.0~4.0m)、BS3(5.0-6.0m)样品的间/对二甲苯超过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管制值,S9(3.0~4.0m、7.0~7.5m)、S17(2.0~2.5m)、BS3(5.0~6.0m、7.0~8.0m)样品中的乙苯超过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地块内土壤环境中出现苯系物超标说明生产车间、储罐区、原料仓库等区域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和历史遗留;出现氯代烃类有机物超标说明在油漆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混入防腐性能的六氯丁二烯的原料洒落等情况;出现苯并[a]芘超标说明在能源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充分燃烧的情况。
地块西北侧原溶剂、树脂储罐区、油漆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区域为本次调查确定的核心污染源。该区域土壤点位(S9,S10,S16,S17,S26,BS3)检出二甲苯、乙苯,1,2,4-三甲苯超标,以上污染因子属于油漆生产中最核心的有机溶剂。其中,二甲苯(对、间)、芳烃溶剂是油漆的主要成分,原宁****公司使用地块期间,二甲苯为树脂生产的主要原料,而原料芳烃溶剂中含有乙苯、三甲苯等,企业原料、成品树脂均采用储罐储存,在储存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泄漏、洒落及容器破损等情况使污染物直接进入土壤环境。超标污染物分布特征与历史生产中大量使用、储存和转运溶剂类物质的活动高度吻合,地块内土壤环境中出现这类苯系物超标说明生产车间、储罐区、原料仓库等区域存在严重的跑冒滴漏和历史遗留情况使污染物直接进入土壤环境。
地块内S11表层存在六氯丁二烯超标,超标点位位于原油漆生产车间。结合地块生产历史,原飞轿造漆厂生产产品氨基漆、聚氨基漆均为常见的防水、防腐涂料、六氯丁二烯具有较好的防腐/防水性能,可能在油漆原料中混入少部分该类物质,油漆生产过程中,原料的洒落等情况均会导致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造成土壤超标。
地块内S55、S60点位检出苯并[a]芘超标,****肥厂和飞轿造漆厂锅炉房及堆煤区的周围及下风向,超标污染物分布位置与其历史布局存在空间关联。锅炉使用煤作为燃料,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多环芳烃(主要是苯并[a]芘),随烟尘沉降到土壤中。地块内土壤环境中出现苯并[a]芘超标说明地块内在能源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充分燃烧的情况,判断****肥厂和飞轿造漆厂运营期遗留的历史污染。
综合三次采样结果,超标污染因子及最大超标深度为:间/对二甲苯超标点位为S9、BS3,最大污染深度为7.0m;乙苯超标点位为S9、S10、S16、S17、S26、S35、BS3,最大污染深度为10.8m;1,2,4-三甲苯超标点位为BS3,最大污染深度为7.0m;苯并[a]芘超标点位为S55、S60,最大污染深度为6.0m;六氯丁二烯超标点位为S11,最大污染深度为1.5m。地块的土壤超标理论总方量约为44872.5 m3。
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2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存在15个地下水超标点位,分别为G1、G2、G3、G5、G6、G7、G9、G11、G12、G14、G15、G17、G21、BG1、BG2。超标因子共16项:铁、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可萃取石油烃、2-甲基-4,6-二硝基酚、1,2,4-三甲苯、1,3,5-三甲苯、2-氯甲苯、乙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对异丙基甲苯、苯乙烯、萘。将三次采样分析结果进行汇总后绘制地下水中超标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图,地块内地下水综合污染物超标理论范围面积约为24531.70m2。
综合分析,原宁****公司地块属于污染地块,需启动后续的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