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人民法院集约中心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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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法院集约中心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法院集约中心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完成自2025年11月-2026年11月期间的审判辅助集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材料送达、邮寄、庭审排期、信息反馈等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根据《关****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机关公文的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事业单位;内容方面,****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机关公章”。****机关公文。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机关公文的,****管理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本项目只能向邮政企业采购相关业务。
三、****,该公司是**地区唯一符合《中华人民**国邮政法》规定,****机关公文寄递业务的单位。
为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项目己具备了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小组合议,认为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路792号

三、公示期限

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2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72-****729

传 真:/

地 址:**省**市**区**镇南林中路866****人民法院

2.****管理部门

名 称:****财政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孙先生

监管部门电话:0572-****731

传 真:/

地 址:**区**路60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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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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