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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10元调整为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调整为22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街镇、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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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