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公示公告 | |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
| **** | 文号:||
| **市**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08-02、C-08-04、C-08-05、C-08-06局部地块调整论证报告的公示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顺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等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为此,**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引入医养康复结合的相关机构,布局医养基础设施,为老年人群体的医疗需求、护理需求以及精神慰藉需求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保障模式。
医养结合的发展模式,****政府对于医养领域的负担,更能激发银华经济的市场活力,增进老年人福祉。
当前,园区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尚未批准实施,项目建设无批准依据,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要求,加快项目落实进度,保障土地要素合理、有序开发建设,特委托第三方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市**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08-02、C-08-04、C-08-05、C-08-06局部地块进行了调整论证,并邀请专家进行了评审。
现对评审后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进行公示,以征求相关利害人意见,待调整论****人民政府****人大备案。具体调整论证内容公示如下:
一、规划调整范围:本次规划调整地块位于**伏家镇**村,地块东侧现状为空地,南侧现状为便道,规划为体育路(等级为支路),西侧现状为支伏路(县道),规划为**南路(等级为支路),北侧现状为县道,规划为成徽快速路,西侧和北侧均有居民区。地块面积为11488.1平方米(折合17.2321亩)。
二、原规划概况:(1)拟调整地块在原控制性详细规划(2012年修订版)中的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2)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规划的主要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三、规划调整后用地性质与主要规划指标:调整后的用地性质为(0901)商业用地(不含090102批发市场用地、090105中加油加气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兼容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不超过30%.),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24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1021.65米为上界限,以997.65米为下界限),绿地率:****社区服务设施项目与医疗康养类项目的绿地率≥30%,其余商业用地的绿地率≥15%,未明确的项目类型以其对应设计标准中规定的绿地率为准。停车位:(1)机动车停车位:1.0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2)非机动车停车位:≥2.5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
四、建筑退让用地界限:多、低层非住宅建筑长边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6米,山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4米;低层辅助用房长边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2米,高层非住宅建筑长边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等规定。
五、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建筑高度24米以下,道路红线宽度20米~30米,退道路红线≥3米;建筑高度24~50米,道路红线宽度20米~30米,退道路红线10米;其余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执行。
六、规划调整依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2023年)、《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2025年版)》(国卫老龄发〔2025〕8号)等相关规定。
以上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0日。周边相邻利害关系人及住户如对此规划公示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区管委会联系。
书面反馈意见邮寄地址:****政府综合楼5****办公室。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1月11日
联系电话:0939-****605
邮 箱:****@qq.com
附图:
表:调整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 用地代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m) | 配建车位 |
| 0901 | 商业用地 | 11488.1平方米(折合17.2321亩 | 2.0 | 40 | ****社区服务设施项目与医疗康养类项目的绿地率≥30%,其余商业用地的绿地率≥15%,未明确的项目类型以其对应设计标准中规定的绿地率为准。 | ≤24米(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1021.65米为上界限,以997.65米为下界限) | 机动车停车位:1.0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按不小于配建停车位10%预留充电设施(桩)安装条件。 |
注:(0901)商业用地(不含090102批发市场用地、090105中加油加气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兼容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比例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