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泊位增加装卸货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105#泊位增加装卸货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使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有所了解,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 建设项目的名称及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105#泊位增加装卸货种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内容:拟建工程是在现有105#泊位水工主体规模及泊位等级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在现有105#泊位装卸区增加装卸管道及设施,新增苯乙烯和苯胺货种装卸,并将甲醇货种在现有卸船功能基础上增加装船功能,物料至后方罐区的输送依托现有已建主输送管道。同时,本项目苯胺货种装船配套**油气回收装置,考虑船舶靠泊的高效灵活性,本次一并将104#泊位苯胺卸船点配套废气回收管路连接至苯胺油气回收装置,使104#泊位同时具备苯胺装船功能。
设计货种及吞吐量:苯乙烯吞吐量由104#泊位苯乙烯吞吐量平衡调整不增加;甲醇吞吐量由104#泊位甲醇吞吐量平衡调整不增加;苯胺增加30万吨装船量,调整减少现有盐酸货种装船量30万吨/年。
2、建设地点:项目****开发区大季家**港西港区内,****液体化工码头105#泊位。本项目不改变泊位长度,新增装卸点设置在现有105#泊位之上,不新增用海面积。
二、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
(一)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本工程装卸设施、管道均密闭操作,苯胺**苯胺油气回收设施并配套1根15m高排气筒,苯胺废气排放可以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排放限值标准;甲醇新增装卸点,甲醇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丙酮装船废气回收装置及1根15m高排气筒,甲醇装船废气回收设施有组织排放的VOCs和甲醇可以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苯乙烯新增装卸点,苯乙烯装船废气中苯乙烯、甲苯依托现有苯乙烯装船油气回收装置及1根15m排气筒,废气排放仍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本工程装卸船管道均密闭操作,物料经密****工业园储罐连接,装载过程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要求,卸船废气排放已在后方储罐区产排污环节考虑,因此正常情况下,设备及管线密封点处可能存在少量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管道阀门等采用紧固密封设计等,定期开展LDAR检测,降低密封点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厂界VOCs(非甲烷总烃)可以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二)废水
(1)码头废水
拟建项目利用现有人员依托现有工程码头装卸区增加装卸点,正常运行过程中不新增码头生产和生活废水。拟建工程新增初期雨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进行处理,本工程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均****集团****公司废水总量指标范围内,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2)船舶废水
本工程的船舶生活污水不得在港区内排放,由船方在船舶内收集、暂存,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表3排放;船舶含油污水由船方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船舶压载水严禁在港区内排放,按相关要求深海置换。
(三)噪声
本工程噪声源主要是运营期装卸作业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保持正常运行,采取基础减振及隔声措施等,预测工程边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码头装卸设备保养、维修时产生的废机油、油气回收设施废活性炭、废溶剂等以及到港船舶垃圾。
(1)船舶垃圾:营运期到港船舶垃圾及时接收并予以分选检疫,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后送由检疫部门认可的部门处理,其他船舶垃圾经主管部门许可后,由船方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处理。来自疫情地区的船舶保养废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行检疫之后按相关规定处理;非疫情地区的船舶保养废物由船方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2)陆域固废:本工程不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垃圾。本工程装卸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等产生的废机油、废软管,管道检修期间会产生少量管阀废液,苯胺油气回收设施产生的苯胺废液及废活性炭,苯乙烯油气回收设施产生的甲苯废液及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拟建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工程固废全部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处置,不外排环境。
(五)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企业拟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备的应急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环境风险在可防控范围内。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
链接: https://pan.**.com/s/1mnucw29OdoTW3hhV5zwDmA
提取码: 1y3k
2、纸质报告查阅方式和途径: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方式:0535-****281 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本项目周边可能会受到项目建设或运行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五、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任何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络连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意见表,公众意见表下载链接。
链接: https://pan.**.com/s/1zhe7Yx7lVBlJo6G9owp8EQ
提取码: k49c
注:公众在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国家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机构反映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意见或建议填写至公众意见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邮寄通讯地址:**开发区大季家**港西港区内(**** 朱经理收)
联系人:朱经理
电话:0535-****281
邮箱:****@163.com
环评单位:******公司
通讯地址:**开发区长江路202号电子大厦702
电话:0535-****440
联系人:宋工
邮箱:****@163.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征求公众时间为本次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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