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远洋 828”等4艘报废船舶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799.875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9-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16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持有的“远洋 828”等4艘报废船舶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明细表》。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实物具体状况以现场踏勘时现状为准,《资产明细表》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 标的所在位置 | ** | ||
| 转让底价 | 799.875 万元 |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天健评[2025]060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2-28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本次评估范围的“远洋717”“远洋818”已设定抵押,抵****集团****公司,抵押期限为2023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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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萍萍 | 联系电话 | 177****2476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系整体转让,项目若有溢价,溢价部分按各资产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须至少提前一天联系标的踏勘联系人,踏勘时间以其通知为准),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五、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七、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意向受让方自身是否具备相关回收资质、船舶拆解资质等)、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拆解。转让方与**联交所不保证标的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拆解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瑕疵及自身不具备相关回收资质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拆解保证金5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拆解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项目转让底价不含增值税,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十一、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自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交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将标的船舶驶离或拖移(船舶检验证书已过有效期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特别航行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受让方在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纳逾期违约金。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含标的船舶航行、拖带、拆解、拆除、保管、搬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及驶离或拖移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十二、船舶移交后受让方须在30天内按相关规定对船舶完成拆解。受让方完成拆解后须向转让方提供有效的拆解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注销,并取得注销证明)。船舶进厂后受让方须按相关规定对船舶拆解前和拆解过程进行拍照,拍照取证后必须通知转让方。拆解证明手续及船舶拆解相关记录资料具体要求如下:①拆解前拍照:正面、侧面、尾部均需拍照,正面:船舶两侧各2张,共4张,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侧面:从船舶头部位置照,需把船舶整体照下来,共2张、尾部:正面一张、45度角一张,共2张,要把船名照下来。②拆解过程拍照:对拆解过程分6次进行拍照,每次2张,共12张。③船舶照片中船舶图像应不小于照片幅面的二分之一。④提供与****船厂签订的船舶拆解合同原件三份,****船厂提供船舶拆解证明一式三份。船舶拆解完成并经转让方验收通过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拆解保证金50万元。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远洋717”“远洋818”均有抵押,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解押。 十四、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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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相关船舶拆解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且有行业类别为船舶拆除的排污许可证(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复印件盖章版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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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4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总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2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