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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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中心
名 称: 划拨用地目录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部令第16号修订 经2025年5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三、本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配站。
3.供热设施:包括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停车场、****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市政管廊:包括电缆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7.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8.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训练中心等设施。
2.救援设施:****训练中心、防灾减灾、安全等设施。
3.应急避难场所:****政府建设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所。
(五)国家储备设施用地
1.****政府储备设施(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石油等能源储备,战略性矿产品、关键原材料等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救灾物资、医药等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2.国家储备配套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管道等生产附属设施。
(六)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的邮****处理场所。
(七)非营利性教育、托育设施用地
1.学****学校、****小学、****学校、****学院、专门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学生宿舍、食堂、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2.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学卫生保健、儿童寝室、食堂、办公、园内体育文化设施、游戏活动场地。
3.****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其中,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幼儿园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或者经教育主管****幼儿园。
(八)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九)非营利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1.公共文化设施:向****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科技馆、****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2.公共体育设施:向****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除外)、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以及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且属于非营利法人。
(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
2.乡镇卫生院、****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中心、****中心、****中心、****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和护理机构、****中心、****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类登记****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
1.保障性住房。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救助管理机构:****中心、救助管理站。
4.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非营利法人。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二)能源类战略性矿产**开采设施用地
1.露天开采矿场及配套设施。
2.地下开采井巷工程及配套设施。
3.钻井开采井场及配套设施。
4.进场道路、管道运输设施。
5.矿山救护、安全生产、消防防护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观测设施。
13.储能电站及相应设施。
14.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5.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