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

审批
江苏-宿迁-宿豫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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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
索引号 **** 分类 公示公告 土地 公告
发布机构 ****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9-09
文号 **征补安置补〔2025〕2号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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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

**征补安置补〔2025〕2号

(本公告为第2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告〔2024〕9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2025年2月17日发布了《****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补安置〔2025〕14号),因项目西楚大道西侧红线调整,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宿****社区西六组、西八组、西九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社区西六组所有土地0.7470公顷,其中农用地0.3143公顷(耕地0.2946公顷),建设用地0.4327公顷;

2、拟****社区西八组所有土地0.6979公顷,其中农用地0.6979公顷(耕地0.574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3、拟****社区西九组所有土地0.7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7325公顷(耕地0.732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4、拟****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1019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01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社区西六组被征地农民1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社区西八组被征地农民1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社区西九组被征地农民1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门户网站(http://www.****.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0月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规划局**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规划局****中心所(联系人:叶敬山;电话:0527-****588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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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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