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土公告〔2024〕1号
我市2024年1月19日取得**-**-**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8****政府以豫政土〔2024〕50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230公顷。****政府批准的《关于**-**-**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段)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 权属单位及土地 位置 | 土地总面积 | 农用地 | 土地用途 | ||||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果园 | 其他农用地 | |||||
| 小计 | 水浇地 | 旱地 | 田坎 | ||||
| 故县镇六岔口村 | 0.0810 | 0.0781 | 0.0781 | 0.0029 | 管道运输用地 | ||
| 函谷关镇岸底村 | 0.0810 | 0.0237 | 0.0237 | 0.0573 | |||
| 西闫乡范家嘴村 | 0.0810 | 0.0703 | 0.0703 | 0.0107 | |||
| 豫灵镇麻庄村 | 1.0833 | 1.0833 | 1.0833 | ||||
| 大王镇王和村 | 0.9967 | 0.2757 | 0.2757 | 0.7167 | 0.0043 | ||
三、征收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依据《****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依据《****政府关于印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及征收土地报批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