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巴河县西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哈巴河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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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告
文 号 阿地环函〔2025〕201号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09-29 分类 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息
内容概述
关于********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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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位于**地区**县库勒拜乡,**县城方位148°,直线距离约22km处。项目区西侧、南侧均为空地,东南侧500m及东北侧240m处各有一户牧民。**中心地理坐标为E86°15′36.972″,N48°13′47.539″,行政区划隶属****县库勒拜乡管辖。建设性质为**。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为凹陷式露天采矿场1座,矿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露天采矿方法,最终地表形成长约610-785m,宽约193-452m,平均采深约2m,采坑体积约37.8万m3,最高开采标高777m,最低开采标高746m;建设1****广场,位于**外东北部,占地面积约7980m2。工业广场内设施包括蓄水池、沉淀池、配电室、机修室、筛沙机、传送


带等。成品堆放场,位于**外东北部地形平坦处,占地面积约1484m2。场内建设300m2封闭细砂车间。储运工程为表土堆放场,位于**外北部,占地6000m2,设计堆放高度15m,分3层堆放,稳**坡角约30°。废石场占地面积约4800m2,设置3.5m高的严密围挡。**采用矿山三级道路,长约150m,单车道,泥结碎石路面,路面宽5m,路基宽8m,最小转弯半径15m,占地面积约1740m2。辅助工程为矿部生活区,位于**外东部30m平坦宽阔场地。****办公室、宿舍、食堂等设施,建筑面积500m2,占地面积1000m2。生活区设1座12m3水箱,设1座300m3储水池;建设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座,处理能力为2m3/d。配套建设其他环保工程等。矿山设计年开采建筑用砂10万m3(原矿),服务年限3.6年,年产成品砂石料为9.53万m3。冬季不生产,留守值班人员采用电锅炉取暖。

该项目**面积0.2692km2,总投资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5%。

二、****研究院****公司编制的《********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654********571****4421)及《********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等相关资料,本项目符合《**地区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在征地范围内,不得超采。严格控制开采边界,避免大量破坏地表植被;固定开采和生产设备摆放位置,禁止随意压占土地;固定运输道路,严禁随意乱开便道;做好项目区生态恢复,生活区绿化面积为200m2,工业场地及其他区域需平整硬化。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生态恢复措施,定期洒水降尘,及时平整回填采坑区,重塑地表,加强对项目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水土流失的防治等。制订合理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严格按照《********县加曼阔依塔斯建筑用砂矿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进行土地复垦等措施,落实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单独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用水、场地道路洒水等;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防渗池收集后(容积约为60m3)采用吸污车清****处理厂处理。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物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m3/d)处理后须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制A级标准后回用于项目区绿化,不外排。分别设置一座250m3废水沉淀池、废水收集池,废水池需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为危废贮存点,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或参照GB18597标准中的第6.3.1要求执行。建造径流疏导系统,设置围堰,配备干粉灭火器和警示标志。一般****处理站、生产废水收集池及生产废水沉淀池。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8599标准中第6.2.1要求执行。简单防渗区为堆场、储水池、办公区、宿舍等。简单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为一般水泥地面硬化。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防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场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大风天气禁止土方作业,同时要加强管理,保持施工地面平整、采取覆盖、洒水湿润地面、限制车速、严禁抛撒物料等。运营期运输车辆及时冲洗,厂区道路需采取硬化处理,厂区道路及场外道路需采取定期洒水抑尘、物料苫盖篷布和控制车速等方法进行防尘。废石场需设置3.5m高的严密围挡,进行实时洒水降尘,稳**坡及工作面应采取密闭防尘网及时苫盖进行防尘,非作业情况下覆盖率需达到100%。采剥砂石料过程及砂石料装卸工序采用雾炮喷雾抑尘;采用湿式筛分工艺,料仓、筛分作业面设置喷淋降尘系统,对筛分机头和物料输送廊道进行密闭处理;对设置封闭细砂车间,大粒径砂石料堆场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并采取密闭防尘网及时苫盖进行防尘。按需生产,避免成品长时间堆放。场界下风向设置无组织粉尘在线监测系统,随时监测项目无组织粉尘达标排放情况。**施工及开挖等过程中排放的粉尘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间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排放,须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安排施工时序,选用低声级建筑机械;车辆在施工区内严禁鸣笛。施工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声级建筑机械;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对扰动较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震机座降低噪声;加强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佩戴耳塞),合理安排工人高噪声作业时间。运营期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填埋场统一处理。开挖弃土用于道路路基回填,建筑垃圾需集中收集后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运营期生活垃圾及时****处理站污泥(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一并****填埋场统一处理;生产废水沉淀池底泥和洗砂产生的砂土废料在废石场与废石分开堆放,后期用于地表生态修复;废石有序堆存,及时回填采坑并进行生态恢复;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暂存项目区危废贮存点(面积12m2),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

(六)闭矿期生态恢复措施。工程闭矿后在开采区采坑设置铁丝围栏及警告牌,防止人畜误入。对**地表建筑进行拆除,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与原有景观相协调。严格按照矿产**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内容,切实做好矿山生态修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巡检、保养、维修等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开展修编、评估及备案工作。配备应急物资,加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培训工作。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地区生态环境****支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5年9月28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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