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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验室有限公司、**省人和****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刘阳与被申请人******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实验室)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朱冰俏与被申请人**省人和****公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两案合并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被申****实验室于2020年10月16****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省**市**区梅**街道看云路465号嘉顺苑小区商业3栋2楼,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孟云,股东人和未来生物****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持股100%)。核准经营范围为:1.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申请人刘阳与被申****实验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市**区****委员会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24]第3885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29日终止;二、被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2月19号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共计58 121.26元,申请人收款账号为:6214 4678 7313 5109 830,**银行星城支行。该费用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三、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申****实验室并未在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刘阳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5年8月19日,应当执行58 121.26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58 121.2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未****实验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院遂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2025)湘0104执3733号决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公司于2014年7月7****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省**市**区梅**街道嘉顺苑小区商业楼1号栋三楼310房,注册资本1268.4万元,法定代表人孟云,股东包括******公司(认缴出资744.1177万元,持股58.6659%)、**不明觉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82.16万元、持股14.3614%)、**拓客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21.44万元、持股9.5743%)、**喜大普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06.8万元、持股8.4201%)、**湘**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8万元、持股3.7843%)、**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48万元、持股3.7843%)、**云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14.4万元、持股1.1353%)、**协力人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3.4823万元、持股0.2745%)。核准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转让服务、咨询、交流服务、开发服务;医学检验技术咨询;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朱冰俏与被****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市**区****委员会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开劳人仲字[2025]第254号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公司、人和未来生物****公司在2025年3月29日前向申请人朱冰俏支付379 385.32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员工股权期权奖励等);二、签订本调解书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已终结,双方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其他责任的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公司未在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朱冰俏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2025年8月27日,应当执行379 385.32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379 385.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院遂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2025)湘0104执4045号决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且具有二级及以上****事务所、****事务所、****事务所,住所地不在**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2023年10月13日以来作为管理人已办结至少1件破产案件;
(四)截至2025年10月13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1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清案件,且未办结的存案(包括破产案件、强清案件)不超过5件;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壹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光盘上请用油性笔注明报名机构、联系人、申报项目,纸质资料与光盘同时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强清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下午5:00止,即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下午5:00止。(以5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冯萍 胡淋伟 0731-****6916
联系地址:**市**区**大道69号****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 0731-****3341
电子邮箱: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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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选任管理人申请书》《选任管理人申报表》(详见附件2、附件3,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扫描件);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3.申报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主要包括:(1****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2)本年度已经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
4.申报机构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成员有关材料(主要包括:(1)团队成员名单(需明确负责人及联系人);(2)团队成员执业证复印件;(3)团队成员个人情况和办案情况介绍);
5.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申报机构和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负责人及成员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清单(主要包括案件名称、承办法院、办理进度信息);
6.申报机构就其所申报案件拟定的工作方案。
附件2
选任管理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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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名称) 已收到贵院选任管理人公告。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贵院选任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我单位现申请报名参加 (案件名称) 管理人的选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选任管理人申报表
| 参与申报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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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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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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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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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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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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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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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办理情况 |
一、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办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并备注案件类型) 1、 2、 3、 …… 二、正在办理的企业破产案件 1、 2、 …… |
(说明:本表格样式及内容不得修改,须按表格所列项目据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