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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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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市万****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12****商行****分局****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冒用傅忠、况蜀国签字****公司变更登记。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傅忠、况蜀国对虚假材料文本及内容之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根据****总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不予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5月12日取得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包骏、陈为熹 联系电话:02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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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