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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0MABYTP6535 | 建设单位法人:方静 |
| 王玉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临****开发区 |
| **省**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新西外环与**路交汇处西南 |
| ****年产36万套轻量化汽车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临****开发区 **省**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新西外环与**路交汇处西南 |
| 经度:118.18317 纬度: 35.03817 | ****机关:****开发区****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18 |
| **行审环评字〔2024〕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00MABYTP****001W |
| 2025-10-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500 |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00MABYTP653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00MABYTP653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02MA3C7XY32D | 竣工时间:2025-08-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79782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6万套轻量化汽车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8400套轻量化汽车部件 |
| 因项目投资较大,企业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新能源汽车内饰以PP、PVC、ABS、PC等为原料,经混料、注塑成型、修边、成品等工艺制得,液晶大屏支架、安全气囊支架以外购毛坯料为原料,经机加工、表面处理(喷漆烘干、喷塑固化)等工艺制得 | 实际建设情况:新能源汽车内饰以PP、PVC、ABS、PC等为原料,经混料、注塑成型、修边、成品等工艺制得;液晶大屏支架、安全气囊支架以外购毛坯料为原料,经机加工等工艺制得。 |
| 液晶大屏支架、安全气囊支架表面处理工序现在外协加工,项目喷漆、喷塑固化工序未建设。减少大气污染。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注塑成型废气:1#-50#注塑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 喷淋+电捕油+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3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确保外排废气VOCs排放浓度、排放 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 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 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二级标准要求; 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及丁二烯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 表2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 2 二 级 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标准。 2.注塑成型废气:51#-100#注塑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 喷淋+电捕油+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3m 高排气筒 (DA002) 排放。确保外排废气 VOCs 排放浓度、排放 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 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 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二级标准要求; 氯乙烯、丙烯腈、苯乙烯及丁二烯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8) 表2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二级 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标准。 3.喷漆烘干废气:由密闭收集经1套“干式漆雾收集器+光 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3m 高排气筒(DA003) 排放。确保外排废气 VOCs 排放速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 机污染物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2801.5-2018) 表 2**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 排放限值“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表1中重点控 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二级标准要求。 4.固化废气:由密闭收集经1套“电捕油+光催化氧化+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3m 高排气筒 (DA004) 排放。确 保外排废气VOCs 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 物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2801.5-2018) 表 2 新 建 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VOCs 排放限值“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C3670)”;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 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 准,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二级标准要求。 5.喷塑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1套“滤芯回收系统+布袋除 尘器”处理后,通过33m 高排气筒 (DA005) 排放。确保外排废 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 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二级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生的注塑废气各自设备配套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电捕油+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1)排放 |
| 项目分期建设,喷漆工序、喷塑工序未建设,为二期工程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HJ819-2017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保障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要求设施规范化排气筒、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需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 3、根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排污许可管理 ****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衔接,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实行统一分类管理。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2)加强环境管理,鼓励开展节能降耗方面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3)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资质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 实际建设情况: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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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注塑工序排放口 | 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 丙烯腈、苯乙烯及丁二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氯乙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水喷淋+电捕油+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33m高排气筒 | 注塑工序废气处理措施出口丁二烯、VOCs、丙烯腈、氯乙烯、氯化氢、苯乙烯、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0.1Lmg/m3、2.93mg/m3、0.2Lmg/m3、0.08Lmg/m3、3.8mg/m3、0.004Lmg/m3、1.7mg/m3,丁二烯、VOCs、丙烯腈、氯乙烯、氯化氢、苯乙烯、颗粒物平均排放速率分别为3.02×10-4kg/h、0.028kg/h、6.0×10-4kg/h、2.4×10-4kg/h、0.023kg/h、1.2×10-5kg/h、0.011kg/h;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73(无量纲) |
| 1 | 车间生产设备减震、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位置,在针对噪声源位置和噪声的特点分别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 昼间噪声值52-54dB(A);夜间噪声值为45-46dB(A) |
| 1 | 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 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一般固 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要求处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处置措施;废机 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 桶、水喷淋塔配套隔油池收集废油、水喷淋废水、电捕油装置 产生的废油、废漆桶、漆渣、废荧光灯管、废光触媒棉、废活 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 不得随意处置,平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要求做好暂存工作。 | 废包装袋、下脚料及****回收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活性炭、废荧光灯管、废光触媒棉、水喷淋废水、水喷淋塔配套隔油池收集废油、电捕油装置产生的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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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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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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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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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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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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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