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皮肤病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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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9月11日

二、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分体系与标准”中“技术商务评分表(适用于所有标段)”的:

3.

供货能力

为保障中药饮片供应的稳定性,投标人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自有(或共建)的中药饮片生产单位;

2、与中药饮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了中药饮片供货合同的。

以上每提供1个自有(或共建)的中药饮片生产单位或与中药饮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的中药饮片供货合同得3分,最高9分。

备注:

①上述第1种情况,需提供自有(或共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股权关系证明等,还需提供中药饮片生产单位的生产车间照片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家无法判断材料符合的不得分;

②上述第2种情况,需提供与中药饮片生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的有效供货合同(如供货期未覆盖本项目服务期的,还需承诺供货协议保障至本项目合同结束(投标时提交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是与中药饮片生产商的授权代理商签订的有效供货协议,还需同时提供生产商对授权代理商的有效授权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不得分。

9

更正为:

3.

供货能力

为保障中药饮片的供应,投标人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有(或共建)的中药饮片生产单位,或与中药饮片生产单位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了中药饮片供货合同的,得3分。

(注:上述“生产单位”是指本包组拟采购的“中药饮片”的生产单位,本包组《项目采购标的清单》中的所有“中药饮片”均符合上述要求,方可得分。)

(二)投标人所投中药饮片的生产单位具有自有或租赁或**的中****基地:

1、具有《项目采购标的清单》中所有“中药饮片”****基地的,得3分。

2、《项目采购标的清单》中所有“中药饮片”****基地数量,在满足均有1个的基础上,所有“中药饮片”****基地数量增加一个加2分,再增加1个再加1分。本小项最高得3分。

3、本项最高得6分。

备注:

(1)如为所投中药饮片的生产单位自有的,提供生****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如为所投中药饮片的生产单位租赁或**的,提供生****基地的租赁或**合同(租赁或**期要求覆盖本项目服务期,如无法覆盖,承诺租赁期满期或**期满后续签至覆盖项目服务期)。未按照要求提供不得分。

(2)如投标人非所投中药饮片生产单位的,除需提供第(1)点的证明材料,还需同时提供投标人与中药饮片生产单位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的有效供货协议(如供货期未覆盖本项目服务期的,还需承诺供货协议保障至本项目合同结束(投标时提交承诺函),如投标人是与中药饮片生产单位的授权代理商签订的有效供货协议,还需同时提供生产单位对授权代理商的有效授权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不得分。

9

(二)原采购公告“三、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11日09时00分到2025年09月18日17时30分”更正为:“获取时间:从2025年09月11日09时00分到2025年10月21日17时30分”。

(三)原采购公告“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中“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30分”更正为:“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09时30分”。标书代写

(四)原采购公告“五、开标时间及地点”中“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5日09时30分”更正为:“开标时间:2025年10月30日09时30分”。标书代写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14日

三、 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更正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公告为准。

四、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

地 址:**市**区恒福路56号

联 系 人:刘工

电 话:020-****2570

招标代理:****

地 址:**省**市**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7、23楼

联 系 人:郭女士/张女士

电 话:020-****1688-171/106

电子邮箱:****@163.com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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