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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局****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和《****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解除****百****公司**悦城药房、**县悦生大药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
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后,****百****公司**悦城药房、**县悦生大药房不再承担医保相关业务,****药店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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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