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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需采购信号源分析仪一台,于2025年9月9日在线上平台南方数字供应链发布了询比采购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13日,询比方式为公开采购,询比编号为****,询比采购文件中已列出相关技术要求。公示期间,有五家供应商报名参与,分别为中电科****公司、创远信科(上****公司、长隆****公司、******公司和武****公司。
截止到2025年9月18日报价截止日期止,线上平台共收到中电科****公司、长隆****公司、******公司和武****公司四家公司的电子密封报价。
我司于2025年9月19****小组现场开标,经现场**评议,判定长隆****公司与武****公司为无效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1、武****公司的电子报价文件中仅包含产品价格与供货周期,相应的报价资料缺失,未提供产品品牌、型号、组成、售后等其他产品资料,****小组视为无效报价。
2、长隆****公司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为是德的E5047A型,经技术人员确认,其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无法有效满足询比文件中产品输入频率>30GHz时输入功率不窄于-10~+10dBm的技术要求,无法形成有效报价。
因最终的有效报价只有两家,根据公司《物资询比竞价采购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询比采购不足三家有效报价的,应重新组织报价”的规定,****小组****公司领导后,此次2025-22号信号源分析仪询比采购项目作流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