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昊标检测服务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宁夏-银川-永宁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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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院****公司)检测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5〕44号
时间:2025-10-14

****研究院****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研究院****公司)检测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工业园区,租赁创业谷中小企业产业**5号楼1号房。项目主要建设1****实验室。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占总投资的6.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计)、酸性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及土壤样品制备间研磨产生的颗粒物。在实验室设置通风橱,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活性炭吸附箱吸附、酸性废气经通风橱+吸附箱吸附,颗粒物经通风橱处理后,均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实验废液、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存在污染的过期水样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实验器具三次后清洗废水、超纯水机制备废水、无污染过期水样与生活污水共同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处理厂接管标准,最终进入永******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通风橱风机和斜流风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加强设备保养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滤芯、废RO膜、废活化柱、无污染过期土壤样品、超纯水机耗材)及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实验器具前三次清洗废水、存在污染的过期水土样品、废试剂瓶、过期药品及试剂、废活性炭、废SDG吸附剂)。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点(5㎡),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危废暂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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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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